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夏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3-12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夏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局拟订的《江夏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12

 

 

江夏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410)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的资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建立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区纪委、监察、组织、财政、审计、民政、农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部门办公。

区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对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

各街道、开发区财政所(办)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进一步建立完善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

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四条  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督促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收支管理审批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第六条  各街道、开发区要成立以党工委、办事处、纪工委、组织、财政、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财政所(办)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完善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监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八条  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完善预警监管机制,各街道、开发区“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村级财务预算支出数据输入财务软件,发挥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动态查询、预警监管等功能,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第九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各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每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查和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或情况通报。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年终决算和年初财务预算方案。村级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核定批复后,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并严格执行。

3.制定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等事项。

4.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依法依规处置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5.负责村级债务管控。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村级举债,村级因建设等事项确需举债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审批同意方可举债,严禁产生账外债务现象。

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的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8.配合区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六账一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设立村级资金代管专户,中心分村核算,实行严格的印签管理制度,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监督村级经济业务活动。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和拨付流程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4.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更新和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5.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防止散失、毁损。

6.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7.协助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站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站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

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5.各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站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村级民主理财监督委员会,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或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村级报账员由村委会推荐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村报账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培训指导。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街道、开发区“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街道、开发区“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月或按季公开制度,每月或季末由街道、开发区民政部门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督促村级民主理财监督委员会对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集体提留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街道、开发区“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村级资金专用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收据统一由“代理中心”保管,分村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入时,由村报账会计到“代理中心”开具收据。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执行。循序支出,严禁突击用钱。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行报账制,街道、开发区“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账时间,业务量大的村每月至少报账1次,业务量少的村每季度至少应报账1次。

(三)坚持“签审”制度。各项日常开支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分管村干部签字,村级必须由财经“一支笔”签字,并由村民主理财监督委员会审查盖章、“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重大支出事项实行村“两委”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职能部门审核、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审批、成文公示等5个步骤程序。

(四)严格控制和压缩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实行定项限额

1.规范村干部报酬补贴。按照省、市、区相关规定落实村干部的报酬和误工等补贴,村干部工资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各街道、开发区要根据行政村规模大小、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工作职责和实绩等制订相应标准。可参照省组织部门制定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大小确定。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举债发放村干部补贴。

2.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村级组织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例行节俭的原则,按实际收入状况合理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和用餐标准,不得列支烟、酒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或活动。各地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村级所承担工作实际任务,由各街道、开发区对各村会务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实行定项限额,制定具体标准,由“代理中心”监督执行。

3.规范管理交通差旅费。村干部因公外出(村干部在本街开会、办事除外)所发生交通、餐饮、住宿等开支,由各地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标准并严格执行。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严格控制村级组织租车费用。

4.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村级公益事务和商务活动都要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行政人口规模和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制订。项目招待费支出一事一结,不得签单、赊账,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列支;报账相关票据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接待对象、接待人数及接待事由,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5.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班子会议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开发区批准后(需要正式批复)方可实施。学习考察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复本以及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批复手续等报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入账备查。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6.限额订阅报刊。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规定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人平不得超过1元),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凡超过限额的,“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7.严禁捐助赞助。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五)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代理中心”按有关程序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报告、验收报告、正式税票等规定,手续完备方可报账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六)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限额,由各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村经济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收支状况,与村委会协商决定。一般备用金额度限制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行政村,必须经街道、开发区“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原则不超过20000元。

(七)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要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经报当地政府批准,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八)规范代管资金拨付程序。村级领拨代管资金时,必须严格按财务监管工作流程及报账资金拨付流程步骤操作,由村报账员按程序来办理报账拨付手续。其他村干部不能代为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预算的调整须经预算规定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主理财监督委员会审核,报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批复后交“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予以预算收支调整。

第二十一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台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开支、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街道、开发区“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 “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或区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在区级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购置;价值较大的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购置;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记录簿。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一)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原值较大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并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村级资金代管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录固定资产登记簿资产目录。

(二)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实行招投标制度,对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较小的可由村“两委”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外承包或租赁。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站在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区纪检、监察、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  街道、开发区办事处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驻村干部和村民主理财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街道、开发区纪委和“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

 

第八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不按程序审核支出凭证,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局拟订的《江夏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12

 

 

江夏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410)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的资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建立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区纪委、监察、组织、财政、审计、民政、农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部门办公。

区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对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

各街道、开发区财政所(办)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进一步建立完善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

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四条  各街道、开发区办事处督促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收支管理审批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第六条  各街道、开发区要成立以党工委、办事处、纪工委、组织、财政、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财政所(办)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完善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监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八条  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完善预警监管机制,各街道、开发区“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村级财务预算支出数据输入财务软件,发挥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动态查询、预警监管等功能,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第九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各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每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查和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或情况通报。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年终决算和年初财务预算方案。村级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核定批复后,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并严格执行。

3.制定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等事项。

4.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依法依规处置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5.负责村级债务管控。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村级举债,村级因建设等事项确需举债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审批同意方可举债,严禁产生账外债务现象。

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的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8.配合区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六账一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设立村级资金代管专户,中心分村核算,实行严格的印签管理制度,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监督村级经济业务活动。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和拨付流程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4.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更新和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5.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防止散失、毁损。

6.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7.协助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站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站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

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5.各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站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村级民主理财监督委员会,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或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村级报账员由村委会推荐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村报账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培训指导。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街道、开发区“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街道、开发区“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月或按季公开制度,每月或季末由街道、开发区民政部门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督促村级民主理财监督委员会对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集体提留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街道、开发区“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村级资金专用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收据统一由“代理中心”保管,分村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入时,由村报账会计到“代理中心”开具收据。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执行。循序支出,严禁突击用钱。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行报账制,街道、开发区“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账时间,业务量大的村每月至少报账1次,业务量少的村每季度至少应报账1次。

(三)坚持“签审”制度。各项日常开支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分管村干部签字,村级必须由财经“一支笔”签字,并由村民主理财监督委员会审查盖章、“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重大支出事项实行村“两委”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职能部门审核、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审批、成文公示等5个步骤程序。

(四)严格控制和压缩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实行定项限额

1.规范村干部报酬补贴。按照省、市、区相关规定落实村干部的报酬和误工等补贴,村干部工资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各街道、开发区要根据行政村规模大小、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工作职责和实绩等制订相应标准。可参照省组织部门制定的村干部标准和工作量大小确定。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举债发放村干部补贴。

2.规范办公会务费支出。村级组织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例行节俭的原则,按实际收入状况合理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和用餐标准,不得列支烟、酒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或活动。各地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村级所承担工作实际任务,由各街道、开发区对各村会务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实行定项限额,制定具体标准,由“代理中心”监督执行。

3.规范管理交通差旅费。村干部因公外出(村干部在本街开会、办事除外)所发生交通、餐饮、住宿等开支,由各地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标准并严格执行。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严格控制村级组织租车费用。

4.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部门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及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等村级公务不得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村级公益事务和商务活动都要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行政人口规模和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制订。项目招待费支出一事一结,不得签单、赊账,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列支;报账相关票据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接待对象、接待人数及接待事由,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5.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事先召开村班子会议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开发区批准后(需要正式批复)方可实施。学习考察相关费用票据、会议决议复本以及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批复手续等报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入账备查。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

6.限额订阅报刊。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规定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标准(人平不得超过1元),并限于订阅党报党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凡超过限额的,“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不得报销入账,超额部分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7.严禁捐助赞助。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五)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代理中心”按有关程序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报告、验收报告、正式税票等规定,手续完备方可报账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六)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限额,由各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村经济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收支状况,与村委会协商决定。一般备用金额度限制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行政村,必须经街道、开发区“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原则不超过20000元。

(七)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要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经报当地政府批准,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八)规范代管资金拨付程序。村级领拨代管资金时,必须严格按财务监管工作流程及报账资金拨付流程步骤操作,由村报账员按程序来办理报账拨付手续。其他村干部不能代为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预算的调整须经预算规定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主理财监督委员会审核,报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批复后交“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予以预算收支调整。

第二十一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台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开支、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街道、开发区“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 “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或区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在区级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购置;价值较大的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购置;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记录簿。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一)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原值较大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并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村级资金代管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录固定资产登记簿资产目录。

(二)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实行招投标制度,对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较小的可由村“两委”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外承包或租赁。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站在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区纪检、监察、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  街道、开发区办事处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驻村干部和村民主理财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街道、开发区纪委和“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

 

第八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不按程序审核支出凭证,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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