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关于在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和钢结构制造行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13
市安监局关于在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和钢结构制造行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3 00:00 来源: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 打印 】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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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武安监管〔2017〕59号

 

市安监局关于在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和

钢结构制造行业开展职业病危害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汽车制造和铅蓄电池生产行业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4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钢结构制造和汽车维修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鄂安监发20172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维修和钢结构制造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三类”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维修保养以及钢结构制造企业。

二、工作内容

通过专项治理,使“三类”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指标达到以下目标:

1.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及时、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

3.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和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4.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公告结果,对超标岗位进行有效治理,确保检测结果达标,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5.按照有关体检规范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

6.设置职业病防治宣传栏,在接触危害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劳动者实施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

7.配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工作步骤

全市“三类”企业专项治理工作要结合职业病防治评估、摸底调查、示范企业创建、一体化监管执法及专项治理“回头看”等活动,集中力量组织实施和治理验收。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76—7月)

1.开展排查摸底,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各区要广泛开展排查摸底,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全面准确摸清本辖区上述“三类”企业的数量、注册类型、生产规模、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临时作业人员)人数及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类型等数据,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基础台帐。

2.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责任。各区要结合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治理工作方案,细化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明确治理责任和任务。

3.全面宣传发动,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区要组织召开“三类”企业治理工作安排部署会,及时传达贯彻,让企业明确治理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时间要求。

4.组织专题培训,科学规范开展治理。要充分发挥职业健康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撑优势,积极组织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治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培训,指导企业科学规范开展治理活动。

(二)排查治理阶段(20178—20179月)

“三类”企业要按照相关规范,以工程治理为主要手段,认真开展治理活动。

    1)汽车制造(整车制造)企业

    治理标准:《汽车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防护技术规程》(AQ/T4227—2012)、《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4-2011)、《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等。

    治理重点:机加、装配、冲压、焊接和涂装等工序。

    作业中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粉尘(电焊烟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溶剂汽油、四乙基铅、紫外辐射、高温等。

    易导致的职业病:电焊工尘肺、职业性化学(四乙基铅、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苯)中毒、汽油致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噪声聋等。

    治理要求:各工序作业区域应单独分开设置,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进行隔离;焊接、打磨等作业应优先设置全面通风,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附近设置固定式局部排风、集尘、排毒装置,并采用上送下排的送风方式;机加、冲压、装配等车间控制室、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有效地隔音设施;涂装作业必须采用上进风下出风、正负压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使用水帘(水幕)降毒或流水排毒的措施等。

2)汽车维修企业

治理标准:《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4-2011)、《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等。

治理重点:机修、钣金和喷漆等工序。

作业中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噪声、高温、化学毒物(锰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甲醛、苯酚、氨、一氧化碳、汽油、柴油、金属烟等)等。

易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职业性慢性苯中毒、金属烟热等。

治理要求:机修作业应设置车辆尾气收集装置,经吸气罩收集处理后排放。钣金中焊接作业选用不含或少含锰、铅等有毒物质的焊条;打磨宜采用湿式打磨,打磨、焊接作业场所应优先采取全面通风,不具备条件的要设置移动式局部排风、集尘装置;喷漆中调漆、喷漆、烤漆等易产生毒物的工序应设有单独的隔间,将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进行隔离;喷漆间必须采用上进风下出风、正负压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使用水帘(水幕)降毒或流水排毒的措施;夏季时,烤漆作业应设置岗位送风降温装置等。

3)钢结构制造企业

治理标准:《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4-2011)、《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等。

治理重点:切割、打磨、焊接等工序,部分企业含喷砂、探伤、喷涂工序。

作业中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性粉尘(包括电焊烟尘、金属粉尘等)、毒物(包括锰、氮氧化物、苯、甲苯及二甲苯等)、物理因素(包括噪声、X射线等)等。

易导致的职业病:尘肺、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职业性苯中毒、放射性疾病、中暑等。

治理要求:各工序作业区域应单独分开设置,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进行隔离;设置有射线探伤室的要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相关规定;焊接材料尽量选用不含或少含锰、铅等有毒物质的焊条;打磨宜采用湿式打磨的方式;打磨、焊接作业场所应优先采取全面通风,不具备条件的要设置移动式局部排风、集尘装置。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710月)

各区要针对专项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全面掌握企业治理进度和效果。对开展专项治理不认真、防治措施不落实、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要严格立案处罚,督促各治理企业限时完成治理。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711月)

各区要加强对汽车整车制造制造、汽车维修和钢结构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和总结。201711月底前,各区要将“三类”企业专项治理情况一起报送市局职业健康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充分认识开展“三类”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区要联合工商、交委、经信委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联防联治机制。

(三)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执法手段。专项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重点岗位,强化防护设施、检测评价、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关键环节,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防治投入,落实治理措施。对违法违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及时公告曝光,形成威慑警示。

(四)加强抽查督促,落实责任考核。各区要加强对辖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检查。对专项治理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市局也将不定期对各区专项治理情况开展督查,对治理工作推动不力的区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将专项治理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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