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08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武汉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现予印发实施。

  2017年1月23日

  武汉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财监〔2016〕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政府采购、财政票据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八条、《财政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法规税政处牵头,监督检查处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会计处、政府采购办、非税分局等业务处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法规税政处、监督检查处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处归口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监督检查处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处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法规税政处汇总并经局领导同意,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第十一条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监督检查处牵头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法规税政处汇总并经局领导同意,按程序报批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处(办),其中财政非税收入的抽查由非税分局配合监督检查处(办)处理,会计事项、政府采购、财政票据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会计处、政府采购办、非税分局。

  第十三条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局内各相关处室应将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资产财务、会计事项等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与随机抽查信息平台进行共享,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法规税政处牵头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八条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处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市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处室意见后,报局党组审定实施。

  第十九条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一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法规税政处、监督检查处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会签相关处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随机抽查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处室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处商法规税政处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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