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局对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90051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20
市城建局对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90051号建议的答复

刘方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健全完善全市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承保建筑工程在维修保证期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一般称为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简称IDI,直译为潜在缺陷保险),由于其保险责任期限通常结束于建筑物竣工后10年,也可称为十年责任保险。它不同于事前、事中质量管理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而制定。对比原有建筑质量监督模式,在IDI模式下保险公司会聘请独立第三方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对投保的建筑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各阶段进行全流程质量风险检验,客观评估工程项目质量风险,形成与监理单位共同监督的“双保险”建筑工程质量管控新模式。因此,它可以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从而极大的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提升,真正实现“一砖一瓦,建之为民”。

    数十年国际实践证明,引入IDI保险的质量风险控制服务确实能够有效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持续提升,为真正落实工程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责任,我国也已经在寻求建立系列工程质量保险制度。2005年8月,原建设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标志着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在我国正式落地。随后,北京、上海、厦门等14个城市展开试点工作,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关文件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开展。例如,上海市于2006年、2012年、2016年相继发布四个文件指导建设工程质量保险。2016年、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要发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明确了我国工程质量保险体系的实施,推动了此项保险制度的建立。2018年11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发布国内首套工程质量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建立了建筑质量管控的新模式。

    近年来,我省也顺应发展趋势,通过多种途径积极主动探索。2018年初,我省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开展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综合保险试点工作。随后,湖北省住建厅组织人员赴上海市住建委开展了工程质量保险推进工作调研,参与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主持的《工程质量保险风险管理标准》编制工作,该标准能够为保险机构或风险管理机构开展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活动提供标准化的管理流程和系统化的技术依据,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在保险机构风控中的责任和义务等。

    虽然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引入我国已有十余年,但市场对于这一新保险的态度却远不如预期,以致其发展缓慢,十余年仍未普及。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发展现状,鉴于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从组织保障、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宣传引领、信用体系建设等多角度出发,围绕着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任务全面推进有关工作。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希望达到的效果:一是确保保障期限,增强公益性。充分发挥保障工程所有人和广大业主权益的作用,确保保障建筑物主体结构责任时效性。二是实现全程管理,构建诚信体系。通过保险公司和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参与建筑施工全过程,强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控,促进施工工艺和水平的提高,实现优胜劣汰,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三是明确保障效力,降低企业负担。实现房屋用户保障更加充分直接,解决建筑质量问题更加彻底有效。通过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成本一次性发生,提取比例低等优势,降低企业财务负担,规避资金管理、归还、监控的问题。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一定的时日才能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并逐步推行开来,不可能一蹴而就,希望您能与我们一起共同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争取早日在我市实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最后,再次感谢您为我市建筑业乃至全市的高质量发展提出宝贵的建议。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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