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06
转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2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武汉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2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市场主体通过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或http://scjg.hubei.gov.cn/ECPS/)进行年报填报的,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填后,用联络员身份验证登录,首次填报前请进行联络员注册,如需更换联络员可进行联络员变更。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所申领表格后,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三、未报送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应对未报年度的年报进行补报。补报后,再报送2022年度年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到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不再硬性要求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补报,允许自行网上补报并关联修复相关信用记录。
海关管理企业由海关列入、移出。
四、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场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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