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摘录)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05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摘录)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 武汉市民防办公室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7-05 发布日期 2022-07-05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摘录)

发布时间:2022-07-05 17:50 字号:[ ] 【 打印 】 【 下载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摘录)

(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

(二十三)对《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限期内未修建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2.将第三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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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摘录)

(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

(二十三)对《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限期内未修建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2.将第三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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