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海伦国际三期项目“3·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12-14
武汉市青山区海伦国际三期项目“3·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9日上午10:10左右,青山区武东街道海伦国际三期项目在进行运灰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武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3·9”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工程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项目为贾岭村K3项目海伦国际三期,建设单位为武汉市海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颐公司”),原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监理单位为武汉市青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监理公司”),施工劳务单位为武汉昌筑鑫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筑鑫诚公司”),电梯单位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电梯安装单位为江苏华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事发点位于该项目14#楼1单元30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3月9日凌晨2:00左右,昌筑鑫诚公司安排人员进行14#楼抹灰作业。上午6:30左右,华恒公司安排人员进行14#楼电梯安装作业。

上午10:10左右,运灰工刘珍元操作电动斗车运送砂浆灰至14#楼1单元30层,询问在30层人行楼梯旁房间内进行抹灰作业的吴怀友,将运送砂浆灰放在哪里,吴怀友告知刘珍元将砂浆灰放在电梯口。两人未见面,均为喊话交流。约5分钟后,吴怀友在房间内抹完灰后,到电梯走道抹灰,发现电动斗车在走道内,车尾斜面向西侧电梯口,电梯井防护栏斜靠在电梯口,约70-80厘米的防护缺口。

上午10:10左右,电梯安装负责人朱亮、电梯安装工孙治国在14#楼1单元1层西侧电梯搭设施工头顶保护,孙治国在电梯内作业,朱亮在电梯外协助。作业过程中,电梯井上方传来声响,孙治国在跑出电梯过程中,被坠落的刘珍元砸中后背。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0:25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刘珍元、孙治国送往武钢二医院救治,刘珍元经抢救无效,于中午12:00左右死亡,孙治国多处骨折,无生命危险,目前已治疗结束出院。

下午16:20左右,海颐公司向区城建局报告事故信息。下午17:00左右,区应急管理局接区城建局、武东街报告后,于17:35左右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区城建局、武东街道办事处、武东派出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督促有关施工单位做好事故善后、舆情管控和整改工作。3月10日,施工有关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完成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四、核查工作情况

经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对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核查情况如下:

1、事发电梯井尺寸为2.2米*2.15米,30层高度约为86.12米,电梯井内的水平防护因安装电梯被拆除。

2、电梯门尺寸为1.16米(宽)*2.3米(高),防护栏尺寸为1.32米(宽)*1.48米(高),事故发生时未固定。

3、电梯走道长7.4米,宽1.9米,高2.78米,未安装灯光。

4、电动斗车品牌为河南鑫耿力矿山机械设备。

5、抹灰作业时,为便于作业,会拆除电梯井防护栏的固定螺丝。

6、事故发生时,孙治国在电梯井1层搭设顶部防护,上方无防护,刘珍元坠落将正在搭设的木板砸断、支撑钢管砸弯。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刘珍元在操作电动斗车运灰时,倒向电梯井防护栏,因防护栏未固定产生转动,刘珍元从防护栏转动后的缺口处摔落,从电梯井30层坠落至1层,砸中正在1层搭设施工头顶保护的孙治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昌筑鑫诚公司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临边安全防护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电梯井临边防护未固定的隐患问题,未保障电梯井临边防护固定、有效。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临边作业的安全意识不强,未意识到电梯井临边防护未固定存在的高坠安全风险。事故当天抹灰作业时间从凌晨2:00开始,施工安全员上班时间为上午7:00,安全员未开展班前喊话等岗前教育。

2.海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组织施工;二是未与昌筑鑫诚公司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三是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事故迟报问题。

3.青山监理公司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收到青山区建筑管理站下达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未将海伦国际三期项目仍在施工的情况报告有关监管单位,依然安排监理人员在现场开展监理工作。

六、事故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处理如下: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昌筑鑫诚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昌筑鑫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菊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3.海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由城建部门依据建筑施工行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4.海颐公司项目总经理陈军存在事故迟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5.青山监理公司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由城建部门依据建筑施工行业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建议内部处理的人员

昌筑鑫诚公司抹灰工程带班李书亮、安全员郭豪杰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区城建局责令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3·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施工作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做好交叉作业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巡查力度,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全面做好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和危险因素告知,有效辨识防范作业场所安全风险,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四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属地街道沟通联系,对停工停产的项目要及时告知属地街道,便于街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工停产项目的抽查,属地街道要加强对停工停产项目的日常巡查,形成安全监管合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防范违法施工导致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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