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
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2-30
《武汉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解读单位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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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
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30 18:20 【 下载 】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武汉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武汉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

一、制订《实施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要求督促企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2022年5月27日,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也要求每3年组织开展1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评估诊断分级,并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二、制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为认真抓好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贯彻落实,加快构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监管针对性,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研究制定我市实施办法,对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十分必要。

三、制订《实施办法》的依据

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1日实施)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二)相关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

2.《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

3.《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

4.《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鄂安〔2020〕4号)《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的公告》(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告2020年第8号)

6.《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武办文〔2022〕24号)

7.《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三条。

第一部分:明确了《实施办法》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定义和工作原则,针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建立分级分类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见第(一)—(四)条〕

第二部分:明确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对涉及爆炸性生产装置的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按照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见第(五)—(七)条〕

第三部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的等级划分、分级标准、开展频次、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判定为红色等级的四种情形和暂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的四种情形,针对新设立、生产工艺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提出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的有关要求。〔见第(八)—(十五)条〕

第四部分:规定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后,企业和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开展的相关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岗位风险辨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四知卡”;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按照规定频次对企业开展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见第(十六)—(二十一)条〕

第五部分:明确了《实施办法》的生效日期、有效期和解释机关。〔见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五、《实施办法》实施主体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应急管理局重点监管企业(不含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以下称涉及爆炸性生产装置的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负责按照检查频次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市应急管理局重点监管企业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含涉及爆炸性生产装置的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负责按照检查频次要求,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实施办法》的落实

一是开展《实施办法》宣传培训。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并同步公布《实施办法》的解读材料,向社会公众宣传解读政策规定,提高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通过专题会议、宣贯讲座、书面告知等形式,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认识到制订和实施《实施办法》的必要性,了解《实施办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的工作流程、等级划分、分级标准、开展频次等相关内容,知晓企业、应急管理部门应开展的相关工作。二是做好《实施办法》实施工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纳入《实施办法》规定的分级分类监管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复核工作,并确定其安全风险等级,并按照规定的检查频次和要求对企业实施针对性、差异化监管。三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的各项工作措施执行和落实到位。

七、《实施办法》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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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武汉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武汉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

一、制订《实施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要求督促企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2022年5月27日,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也要求每3年组织开展1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评估诊断分级,并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二、制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为认真抓好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贯彻落实,加快构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监管针对性,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研究制定我市实施办法,对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十分必要。

三、制订《实施办法》的依据

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1日实施)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二)相关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

2.《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

3.《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

4.《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鄂安〔2020〕4号)《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结果的公告》(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告2020年第8号)

6.《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武办文〔2022〕24号)

7.《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三条。

第一部分:明确了《实施办法》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定义和工作原则,针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建立分级分类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见第(一)—(四)条〕

第二部分:明确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对涉及爆炸性生产装置的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按照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执行。〔见第(五)—(七)条〕

第三部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的等级划分、分级标准、开展频次、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判定为红色等级的四种情形和暂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的四种情形,针对新设立、生产工艺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提出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的有关要求。〔见第(八)—(十五)条〕

第四部分:规定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后,企业和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开展的相关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岗位风险辨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四知卡”;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按照规定频次对企业开展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见第(十六)—(二十一)条〕

第五部分:明确了《实施办法》的生效日期、有效期和解释机关。〔见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五、《实施办法》实施主体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应急管理局重点监管企业(不含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以下称涉及爆炸性生产装置的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负责按照检查频次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市应急管理局重点监管企业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含涉及爆炸性生产装置的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负责按照检查频次要求,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实施办法》的落实

一是开展《实施办法》宣传培训。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并同步公布《实施办法》的解读材料,向社会公众宣传解读政策规定,提高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通过专题会议、宣贯讲座、书面告知等形式,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认识到制订和实施《实施办法》的必要性,了解《实施办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的工作流程、等级划分、分级标准、开展频次等相关内容,知晓企业、应急管理部门应开展的相关工作。二是做好《实施办法》实施工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纳入《实施办法》规定的分级分类监管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复核工作,并确定其安全风险等级,并按照规定的检查频次和要求对企业实施针对性、差异化监管。三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的各项工作措施执行和落实到位。

七、《实施办法》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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