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武汉市发改委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2-27
关于《武汉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武汉市发改委

2019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武汉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武政规〔2019〕2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我市自1996年低保制度建立以来,以城乡低保制度为基础,涵盖特困供养人员、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但是,这种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重点解决“收入型”贫困问题的救助制度,无法解决一些家庭因重大疾病、因学、因残、照料老人、育幼、住房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远远超出家庭收入和承受能力,实际生活困难,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支出型”贫困问题。社会救助应当向“支出型”贫困覆盖,将更多的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真正实现兜住民生底线。     

二、救助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支出型贫困救助:     

1.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含生活在本市且与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2.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18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359元/年,即3947元/月);除已有政策明确规定不计入收入外,政府已经给予的各项补贴应当全部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3.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2倍(目前,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35元)。     

4.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财产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家庭刚性支出认定     

《办法》将6类基本民生刚性支出纳入认定范围,分别是重特大疾病支出、残疾人照料支出、老年人照料支出、育幼支出、教育支出、住房租金支出。     

具体认定方法为:     

(一)重特大疾病治疗支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或办理了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治疗支出,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住院治疗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月均高于2倍低保标准的据实确认。     

(二)残疾人照料支出。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三级非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月按1倍低保标准确认。     

(三)老年人照料支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年满60周岁(含)至80周岁老人的,每月按1倍低保标准确认;有年满80周岁(含)以上老人的,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     

(四)育幼支出。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0-6岁(含)婴幼儿的,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     

(五)教育支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含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大学阶段)学生的,每月按2倍低保标准确认。     

(六)住房租金支出。申请家庭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需租房的,每月按800元标准确认。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承租人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月均租金额确认,但最高不超过800元。     

(七)多重致贫原因支出。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条件的,支出项可以累加,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项确认,本条第六款可与本条其他项累加扣减。     

四、救助方式及标准     

支出型贫困家庭可以获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6项救助。对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还可以获得基本生活救助。     

五、办理流程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申请,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委托其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居住满1年(含)的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刚性支出凭证、诚信申报承诺书等材料。     

对申请教育救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审批。 

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刚性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核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的材料一并报相应救助管理部门。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审批: 区救助管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专项救助制度规定提出审批意见。     

本《办法》试行2年,2年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救助开展情况进行调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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