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领域消费普法之住房保障篇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04
房管领域消费普法之住房保障篇

1问:什么是公租房?

答: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问:公租房建筑面积有限制吗?

答:有。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租房采取单元式住宅和宿舍式住宅2种形式建设。其中,政府类公租房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以宿舍式为主。


3问:公租房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新就业职工和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问:公租房保障的方式有哪些?

答: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5问:什么是公租房实物配租?

答:公租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按照规定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提供的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的租赁型住房的保障方式。


6问:什么是租赁补贴?

答:租赁补贴是指按照规定政策,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根据其人口、住房、收入情况发放对应补贴金额的保障方式。


7问:申请家庭如何选择公租房保障方式?

答: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中,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也可以自愿选择租赁补贴;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

无房新就业职工实行阶段性保障,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保障期限自其毕业之日起不超过6年。

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阶段性保障,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补贴,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8问:城镇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有什么条件?

答:目前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为3000元/月;单人户家庭为3500元/月;

(三)在本市无房产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拥有的房产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并已下达征收决定、尚未安置到位的,暂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


9问: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怎么申请公租房保障?

答: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街道办事处、区民政、房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后续审核工作。


10问: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条件是什么?

答:目前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上限标准为3000元/月;单人户家庭为3500元/月;

(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6年;

(五)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


11问:无房新就业职工怎么申请公租房保障?

答: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经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后,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和区房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后续审核工作。


12问:公租房保障方式可以变更吗?

答:可以变更。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自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之日起,1个季度后可申请将保障方式变更为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但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当退出所承租公租房。


13问:公租房实物配租如何分配?

答: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登记摇号制度,由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配租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社会公告—社区登记—公开摇号—顺序选房—网上公示—签约入住”的程序进行。


14问: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档次如何划分?

答:实物配租实行差别化租金,按照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及收入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租金减幅:

(一)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的家庭,按照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计收租金;

(二)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收入标准(含)的家庭,按照项目评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的30%计收租金;

(三)收入高于低收入标准但低于公租房申请资格收入上限的家庭、无房新就业职工,按照项目评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的70%计收租金。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交履约保证金、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押金,物业服务费由政府承担。


15问:公租房租赁补贴如何分档保障?

答:租赁补贴实行分档保障,按照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

分档保障系数为:

(一)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1.0;

(二)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收入标准(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8;

(三)收入高于低收入标准但低于公租房申请资格收入上限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4。

租赁补贴金额按月计算,按季核发。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6问: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答:不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一个家庭限租限购一套保障性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17问:廉租房和公租房为什么要并轨运行管理?

答: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管理是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实施的。是为了方便保障家庭在其收入发生变化、且不超过保障资格收入上限时,政府部门能够根据其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相应保障。按照住建部等部委要求,我市于2014年起“两房”并轨运行管理。


18问: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最低生活标准困难家庭保障力度受到影响了吗?

答:没有。最低生活标准困难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作为第一层次保障,原有保障力度不变。《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武政规〔2020〕3号)继续延续这一规定。只有在保障家庭收入增加,不再符合相应保障层次时,才需要变更保障层次,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19问:所谓“廉租房转公租房,住房负担变大”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建保〔2013〕178号文件,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进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并轨运行后,我市公租房按照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层保障。所谓廉租房转为公租房说法,实质是原最低生活标准困难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层次标准,应根据实际收入情况,调整为公租房保障的对应层次,相应租金水平一并调整。


20问:我市2020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新公租房保障政策,较以往有哪些惠民举措?

答:一是加大了保障力度。在保障家庭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所有家庭租金均有所下降或保持不变。

二是调整了租金缴交方式。将“租补分离.先缴后补”的租金缴交方式调整为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幅。简化了手续,减缓了租金缴交压力。

三是优化了退出机制。对仅收入超标但确实无房可迁入的,允许继续承租,按照项目评定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21问:此前已参加公租房保障资格复核,没有申请住房救助,能否重新申请?

答:可以。经申请审核,所承租的公租房租金按审核后的收入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2问:公租房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答: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按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承租人不得闲置、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配租房屋,不得损毁、破坏配租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及配套设施。


23问:公租房承租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不合理使用房屋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所承租房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的;

(四)转租、转借配租房屋或者擅自调换配租房屋拒不改正的;

(五)损毁、破坏配租房屋,擅自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及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问:承租人租赁期间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怎么处理?

答:承租人租赁期间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者租赁期满不再续租,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退出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可允许其继续承租,并按照项目评定的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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