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处罚文号 | 违法单位名称 | 工商登记号/身份证号/社会统一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武汉市蔡甸区扬铭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宋某某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武卫公罚〔2022〕098号 | 武汉市蔡甸区扬铭美发店 | 92420114MA4HW6WM4Y | 宋新美 | 武汉市蔡甸区扬铭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宋某某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 2022.10.24 |
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道朱岗村村民委员会的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朱岗村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20224200120013 | 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道朱岗村村民委员会 | 54420117ME17786592 | 朱喜德 | 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道朱岗村村民委员会的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朱岗村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 | 2022.10.25 |
武汉紫荆医院未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在使用后予以销毁案 | 武卫传罚〔2022〕086号 | 武汉紫荆医院 | 52420100799794103A | 夏荣军 | 武汉紫荆医院未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1.警告; 2.通报批评。 | 2022.10.24 |
武汉贝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开办的武汉贝缇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案 | 武卫医罚〔2022〕069号 | 武汉贝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91420103MA4KWWUB5B | 蔡文建 | 武汉贝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开办的武汉贝缇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2.10.25 |
武汉贝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开办的武汉贝缇医疗美容门诊部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案 | 武卫医罚〔2022〕074号 | 武汉贝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91420103MA4KWWUB5B | 蔡文建 | 武汉贝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开办的武汉贝缇医疗美容门诊部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2.10.25 |
朗骐上善健身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的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 武卫公罚〔2022〕081号 | 朗骐上善健身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 9142010433353879X9 | 卢洪 | 朗骐上善健身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的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告。 | 2022.10.27 |
武汉枫怡时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布草(床单、被套、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案 | 20224200300083 | 武汉枫怡时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91420100MA4KLK167E | 王彪 | 武汉枫怡时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布草(床单、被套、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2.10.26 |
武汉市陈良怡美容美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20224200300084 | 武汉市陈良怡美容美体有限责任公司 | 91420102MA4K23UG3X | 陈良怡 | 武汉市陈良怡美容美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等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2.10.26 |
武汉强齿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案 | 20224200100033 | 武汉强齿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 91420106MA4KNEMY4H | 李文伟 | 武汉强齿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2.10.27 |
武汉嘉禾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未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李某某,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案 | 20224200120014 | 武汉嘉禾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 91420112MA4KLN1J1A | 熊震 | 武汉嘉禾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未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李某某,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2.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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