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励办法》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1-17
《武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励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工作量大面广,主体多、周期长、专业性和系统性强,需要必要的经费予以引导和激励支持。2021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指出要“完善配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标准按规定给予奖励”。深圳、杭州、成都、南京等城市均出台标准化专项资助或奖励政策,强化工作保障,标准化工作成效显著提升,我市目前缺少相关规范性文件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研制国内外标准并有效应用的积极性,提高标准创新能力和水平,更好支撑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和做法,制定我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励办法,为相关工作提供规范依据。

二、制定依据

(一)《标准化法》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四)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标准按规定给予奖励,激发全社会标准化创新活力”,“(三十五)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金融、信用、人才等政策支持,促进科技、产业、贸易等政策协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

三、重点内容:

《办法》由总则、申请和推荐、评审和奖励、监督与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二条组成,对奖励的范围、条件、评选、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

(一)奖励的含义与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武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励是指对本市有关单位主导制定且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的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的一次性奖励。有关单位指依法设立的且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第三条规定, 标准创新贡献奖励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的标准类别项目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和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且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主体必须是主导制定标准的有关单位,第七条明确了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的确定方法。

(三)申请项目范围

申请范围为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含2年)、5年以内的未获得过武汉标准创新贡献奖励的标准,标准指符合办法第八条要求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但具体的申请范围应符合当年的申请指南确定的标准奖励类别,如指南确定奖励类别是国际标准,则只有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有关单位可以申请。

(四)奖励实行推荐制度

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负责推荐,推荐内容主要说明该标准在本行业或区域应用取得的良好成效情况。申请单位填写的项目申请表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政府出具推荐意见后随所需材料一并提交。

(五)评审程序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评审程序: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审查拟定、社会公示、异议处理、审定批准。

(六)奖励等次及金额标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项目奖励等次及金额标准,按照标准的类型分成6个层次奖励。为防止同一单位多个项目申请影响奖励面的情况以及重复奖励的情况,第十五条规定 对申请多个项目的同一单位,同一奖励年度内对其标准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第十六条规定标准奖励项目已获得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资助或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奖励额度的,可以补齐奖励额度。

  四、生效时间

《办法》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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