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11-12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财规〔2015〕838号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2〕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武政〔2013〕31号),我们对《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2015年11月11日

  

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2〕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创新创业的意见》(武政〔2013〕31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为规范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资助对象:创业扶持资金资助对象为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武汉市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经营户。同一扶持对象不得重复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第三条  资助方式: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年资助总金额1000万元。

  第四条  资助标准:经评审,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资助。重点资助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导向或带动大学生就业发展的项目。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申请创业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通过答辩评审。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国家规定依法在武汉市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无违法记录的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符合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校生,所占企业股份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创业项目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导向;

  (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四)有完备的创业实施计划,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运作良好的团队;

  (五)创业项目在技术上要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较为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和市场前景;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申报项目计划书;

  (五)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六)合伙经营企业应提供由会计事务所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份证明。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和初审:在武汉地区各类创业园、科技园、产业园或民营机构创办的各类创业园区内的申请人,可向所在园区申报;在校生向所在高校申报;其他申请人可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门申报。各园区、高校将收集汇总的创业项目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各区人社部门对申报项目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初审,确保创业项目和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各区人社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人社部门。

  (二)专家评审:由市人社局根据申报项目产业类别,选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审,具体由市人社局组织。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项目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应在评审会上进行现场答辩。专家评审团对申报项目产业导向、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促进就业等要素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资助金额。专家评审和答辩评审全程公示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公示:市人社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扶持目录,并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武汉毕业生就业网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扶持项目名称、扶持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市人社局审核后,市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到该项目的企业账户。

  第九条 资金用途:创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创业扶持资金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创业项目资助工作的宣传发动、项目征集、评审、审核和拟定资金拨付申请,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二)根据人社、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三)接受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和项目评审的工作人员、专家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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