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转拨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6-07-08
市财政局关于转拨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鄂财商发〔2016〕44号)精神,现将省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予以转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拨付你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万元(含国有农场、开发区),其中:按照粮食产量60%、常用耕地40%的权重,分配用于直接补贴给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万元;按照2015年发放种粮补贴工作量分配工作经费万元;按照你区上报耕地补贴面积分配用于直接补贴给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万元,工作经费万元,扣减2014年良种补贴结余资金万元(鄂财农〔2015〕114号)。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另行下达。

  二、补贴资金由我局拨付至你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无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区拨付至你区指定账户)。你局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专账)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

  三、各地当年未使用完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以及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农业支持保护相关工作;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四、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由农场集体经营耕种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补贴资金只能用于耕地的基本建设及农田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五、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印发的《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鄂财商发〔2016〕40号)要求,抓紧制定本地2016年补贴实施方案,确保将补贴资金在6月30日前兑付到农民(农场职工)手中,并及时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放情况上报。

  附件:武汉市2016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分配表(不下发)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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