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5-20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武扶组〔20211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武汉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

2021年1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保护脱贫村集体和易返贫致贫人群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我市脱贫攻坚成果方面的功能作用,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和湖北省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功能作用,以保护脱贫村集体和易返贫致贫人群的合法权益为核心,通过强化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界权清晰、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规范、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群众满意的扶贫项目资产长效管理运维机制,促进我市脱贫村集体经济稳步增长,脱贫村集体和易返贫致贫人群收入持续增加,巩固拓展我市脱贫攻坚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三条底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坚持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村民利益“三条底线”的原则。

2. 易返贫致贫人群优先。维管、经营扶贫项目资产中设置的工作岗位,应优先安排易返贫致贫人群。扶贫项目资产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帮扶易返贫致贫人群。

3. 严格依法依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实施细则》、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程序执行。

4. 坚持公开透明。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使用处置、收益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信息应当及时对外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依法处置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

5. 坚持民主管理。保障村民对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占有、使用、处置、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目标任务

力争在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对2015年以来扶贫项目资产的全面清理、登记、确权、移交任务,并按规定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机制,形成界权清晰、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规范、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群众满意的长效管理运维机制。

二、主要工作

(一)全面清理扶贫项目资产,并依法确权、移交。

1.清理范围:逐一清理我市使用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投入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金及形成的资产)。

2.扶贫项目资产分类:将清理范围内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基础设施类资产、公共服务类资产、经营类资产进行分类。

基础设施类资产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资产。

公共服务类资产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建设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资产。

经营类资产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建设的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市场主体的股份及其他经营类资产。

3.清产核资:对清理范围内的扶贫项目资产逐一开展清产核资,聘请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全面查实扶贫项目资产的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纳入账内管理或无原始凭证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家底,并逐一登记造册。

4.产权界定:扶贫资金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村集体。对合作经营的扶贫项目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到村集体。对产权不明晰或权属有争议等难以界定的扶贫项目资产,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确保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都有明确权属。

5.产权移交:对经确权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应交尽交、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的原则,移交给产权所有人,做到扶贫项目资产界权清晰,经区政府审核后纳入区级档案管理。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资产管理制度

各区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街(乡镇)、村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集体资金采购实施细则》、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积极探索创新扶贫项目资产的使用、管理、维护工作机制,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产,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我市脱贫攻坚成果方面的功能作用,保证脱贫村集体和易返贫致贫人群都能享有扶贫项目资产带来的效益。

1.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评估制度

一是资产清查制度。此次对扶贫项目资产清理确权后,每年对新完成的扶贫项目开展资产清查登记并原则上在当年确权、入账,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各类扶贫项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二是资产台账制度。村集体所有的道路交通、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扶贫项目固定资产,根据相关制度,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三是资产评估制度。村集体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和对清查出的没有纳入账内管理或无原始凭证的扶贫项目资产要进行价值评估,对清查出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要进行价值重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要经村民代表大会确认。

2.扶贫项目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一是资产维管制度。对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类等非经营扶贫项目资产,由产权所有人按照“谁受益、谁维管”的原则,明确维管任务、标准、责任,确保非经营扶贫项目资产保值、正常使用,达到使用年限。

二是资产经营制度。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等方式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街(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扶贫项目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村民公开。要定期对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制度

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帮扶易返贫致贫人群,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福利费根据当年实际需要提取。分配方案要经村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街(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备案。无收益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4.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制度

按照扶贫项目资产清查、评估制度发现的运营不良、无法使用或无法达到使用年限的扶贫项目资产,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监督制度。各区、街(乡镇)、村分别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村集体内部监督,在街(乡镇)指导下依法组建村级扶贫项目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对扶贫项目资产清理、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经营管理、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开展常态化监督。

(四)创新管理机制,发展壮大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

  1.建立农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经营管理激励机制。村集体结合本村实际,按年度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经营目标和激励措施,报街(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全体村民公开。每年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听取、审查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和完成经营目标情况,并落实激励措施。

   2.积极探索合作经营的发展路径。支持农村集体在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与其他市场法人主体进行合作经营,开发集体资源,盘活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发展符合本村集体实际的产业,提高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收益。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是保护村集体和易返贫致贫人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脱贫后人民群众的长久福祉,中央和省市领导高度关注。市扶贫、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区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纳入工作计划,要成立工作专班统筹区扶贫、农业农村、财政、经管等部门和各街(乡镇)、村共同落实此项工作;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街(乡镇)的考核,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客观准确地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清理评估。要把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工作作为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重要举措和长期任务来抓。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或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职能的单位)负责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指导、监督。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处置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市扶贫办负责对各区扶贫办梳理2015年以来备案实施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区负责全面梳理2015年以来备案实施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组织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清理工作,确保无遗漏;对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向各街(乡镇)、村或产权人移交;对各街(乡镇)、村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开展指导、监督、检查;各街(乡镇)、村具体负责对扶贫项目资产实施管理。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区要督促各街(乡镇)指导各村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有载体。加大对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人员队伍。要稳定农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财会人员队伍。街(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要对从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财会人员建立登记备案、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四)落实监管责任。各区要将农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街(乡镇)、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街(乡镇)、村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落实农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年度检查机制,各区每年对所辖街(乡镇)、村进行全面检查;市扶贫、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组成专班聘请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每年对各区农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贪污、挪用、侵占集体扶贫项目资产、资金,擅自处置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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