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阳区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9-27
关于《汉阳区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资金和项目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湖北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债发〔2019〕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增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4号)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武财债〔2020〕4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基本内容

   实施意见》共七章三十五条。

   (一)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是明确政府专项债券的使用范围和部门职责。

   (二)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六章第三十一条,主要是理顺流程,细化从债券项目的申报、续发债券资金的申请、债券资金的使用及调整、兑付管理到信息上报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各项条款。

   (三)第七章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主要是要求政府各部门切实加强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及时发现债券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防范专项债券风险,牢牢守住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实施意见》的重点提示

   (一)明确专项债券使用范围。

   实施意见》第一章第二条,政府专项债券重点用于国家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债券项目需与省政府明确的“十大工程”项目精准对接,如公共卫生体系补短板工程、城市补短板工程、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产业园区提升工程等补短板工程项目。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严格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内容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武财债〔2020〕453号)文件内容执行。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实施意见》第一章第三条,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负责专项债券的安排和使用。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券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债券资金“借、用、管、还”实行动态监控。项目主管部门是政府专项债券的申报责任主体、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监督责任主体和督促加快债券资金使用进度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管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并承担债券资金还本付息的组织落实责任。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债券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三)项目申报要求。

    1实施意见第二章第四条,政府所属部门要切实发挥项目谋划主体作用,围绕国家债券发放范围,核定的专项债务限额内,结合本地区财力水平和债务风险情况,积极谋划补短板、稳投资、利民生的重大债券项目。在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申报“十大工程”项目,且申报债券项目存续期内收益覆盖债券本息倍数不低于1.1倍。债券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区财政部门。

    2实施意见第二章第四条,债券项目申报单位做好债券项目的储备和筛选工作,重点遴选可开工和已开工的项目,优先选择条件成熟,或已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确保债券申报成功后能迅速组织实施。

    3实施意见第二章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实施意见第二章第六条,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四)加快资金使用。

     1、《实施意见》第四章第十七条,专项债券资金发行成功后,由区财政部门通知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常务会上会流程,办理申请使用债券资金手续。债券资金到达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当日即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无误的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要求,当日将资金下达到部门。

    2、《实施意见》第四章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支付使用债券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五)债券兑付管理。

   《实施意见》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债券发行费用、债券登记费用、还本付息,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严格对照专项债券实施方案,明确还款来源,结合项目收益分年实现情况,及时归集对应专项收入,及早安排,确保专项债券按时还本付息。

(六)加强跟踪审计。

《实施意见》第七章第三十四条,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接受人大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对债券使用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债券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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