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办法(试行)》《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1-05
关于印发《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办法(试行)》《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电子商城供应商:

为适应政府采购改革发展要求,推进我区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武汉市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武汉市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操作规程(试行)》(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区政府采购办和电子商城服务机构(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27-87273662)。

2018年1月1日起,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阳政办【2017】61号)文件规定,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空调机、服务器、多功能一体机、速印机、投影仪实行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采购;移动存储设备、扫描仪、照相机及器材、刻录机、碎纸机、生活用电器(除空调机外)、电视机、通用摄像机、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硒鼓粉盒、墨、颜料、文教用品实行电子商城-电商直购方式进行采购或自行采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实行协议供货【服务】-电子商城采购。根据工作需要,电子商城采购品目、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今后如有调整,另文通知。

    附件1:《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操作规程(试行)》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采购改革发展要求,推进我区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公平竞争,降低采购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电子商城供货范围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城采购,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化手段建立网上交易平台,采购人在平台品目范围内选择所需商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区财政局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网上商城采购情况监督检查、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等。电子商城服务机构负责电子商城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品目及限额标准

第五条 电子商城采购项目分为货物类和服务类,具体品目由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并在政府采购目录中予以明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采购,适用于同一品目单项或年批量50万元以下的,规格、标准统一、小额零星采购的通用类货物项目。同一品目单项或年批量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仍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其中: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空调机,采购人还可选择在“电子商城”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同一品目单项或年批量30万元以下的移动存储设备、扫描仪、照相机及器材、刻录机、碎纸机、生活用电器(除空调机外)、电视机、通用摄像机、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硒鼓粉盒、墨、颜料、文教用品,可选择电商直购方式进行采购或自行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电子商城服务类采购,适用于同一品目年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服务类采购。

第六条 电子商城通用类供货产品及政府采购指导价通过政府采购相关方式确定。电子商城提供的通用类货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规定。政府采购指导价为电子商城产品最高限价,其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

电子商城-电商直购专区所供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电商同期官网价,具体价格优惠承诺可在电商直购专区查询。

电子商城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各协议供应商承诺的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及折扣为电子商城最高限价,各协议供应商报价、售后服务承诺等信息,可在电子商城中下载查询。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类别和采购品目,选择相应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实行网上竞价和网上比价两大类共四种采购方式,包括单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单品牌比价、多品牌比价。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选择多品牌比价或多品牌竞价的采购方式。

电商直购专区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登录电子商城进入电商直购专区,选择商品并确定电商后进行电子下单。

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可线下与协议供应商通过直接议价或二次竞价的方式,商定具体服务价格和相关条款。

第八条 采购人采用网上竞价或比价方式采购电子商城内的通用类货物时,在产品质量相同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商场(城)、电脑城、电子超市等实体卖场的价格如低于网上竞价或比价成交价格,可选择在实体卖场直购。电子商城供应商不纳入实体卖场直购范围。

第四章 供应商管理

第九条 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的商品库建设和维护由入围产品生产商负责,包括入围产品的规格型号、参数配置、最高限价、服务承诺及产品图片等相关信息。各入围产品生产商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国家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

第十条 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供应商采取网上征集方式,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或代理相关产品的潜在供应商均可在电子商城免费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 电子商城协议供货(服务)供应商及协议价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入库供应商登录电子商城查阅产品相关信息,对其可销售产品的价格数据进行录入、维护和网上竞价报价;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调整、更新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各供应商产品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 电子商城-电商直购专区邀请全国知名电商及本地电商作为供应商入驻。电商提供的产品必须为自营产品,且供货价格不得高于电商官方网价格。电商按政府采购管理要求进行商品筛选。

第十四条 电子商城产品生产商、供应商和电商,均为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入驻企业或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入围企业,应签署电子商城入驻协议,明确其职责权限及违约责任。对其产品相关信息维护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未按规定进行商品维护的,系统将自动屏蔽该品目产品交易资格,相关产品价格信息的更新、修改内容,均于次日上午8:00时生效。

第十五条 电子商城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共同维护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依法、诚信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采购人职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是电子商城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应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电子商城采购活动的管理,建立单位电子商城采购内控制度,明确采购审批流程和相关岗位职责,做好预算编制、计划申报、网上采购、履约验收、付款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采购工作顺利实施,推进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及省市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违规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人在电子商城采购过程中,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十九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应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凡纳入电子商城采购品目,应在电子商城实施采购,若电子商城采购确实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人要加强网上交易平台账户和密码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对泄露或借用平台账户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电子商城服务机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城服务机构负责电子商城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包括电子商城商品库、供应商库的管理,价格数据的跟踪和分析,发布相关调查机构对产品价格的市场调查数据等,为采购人及供应商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和培训指导。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城服务机构负责电子商城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保存,按区财政局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电子档案,接受区财政局监督。

第七章 质疑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在正式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对电子商城采购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管理,负责对电子商城供应商及采购人、电子商城服务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电子商城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电子商城活动中由于网络故障、软硬件故障等而导致网上采购不能正常进行时,区财政局有权延迟或中止采购活动。

因系统故障达48小时以上时,采购人可申请应急采购,经主管部门审核、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可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区监察、审计、工商和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相应职责对电子商城采购活动进行监察与监督。

第九章 违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或谋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七)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第二十九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成交后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确认成交供应商的;

(七)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依据电子商城入驻协议的规定,入围产品的生产商有下列情形的,暂停该品牌产品交易活动,限期整改;情形严重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入围产品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规定建设及维护商品库的;

(二)生产商发布的产品属于滞销、淘汰产品的,非市场上销售的主流产品或非节能产品的;

(三)产品生产商恶意垄断货源、排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四)利用电子商城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侵入系统的;

(五)其他违反入住协议约定事项或承诺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 依据电子商城入驻协议的规定,电子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暂停其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三至九个月,并予以公告:

(一)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商品价格信息维护,达到两次的;

(三)成交供应商未按照承诺供货及提供服务的;

(四)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人书面投诉的;

(五)恶意干扰电子商城正常运行的;

(六)采购人对供应商评价分数年平均分数小于等于40分的;

(七)利用电子商城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侵入系统的;

(八)其他违反入住协议约定事项或承诺事项的。

第十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汉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

采购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货物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电子商城采购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网上交易平台,采购人登陆网上交易平台选择商品或服务,发布采购信息,通过网上竞价、网上比价、议价或电商直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等全过程的总称。

第三条 电子商城采购项目分为货物类和服务类,货物类又分通用类货物采购和电商直购。

通用类货物采购品目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空调机、服务器、多功能一体机、速印机、投影仪等商品。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含)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空调机,采购人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也可选择在“电子商城”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

电商直购专区的品目包括移动存储设备、扫描仪、照相机及器材、刻录机、碎纸机、生活用电器(除空调机外)、电视机、通用摄像机、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硒鼓粉盒、墨 颜料、文教用品等商品。

服务类包括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品目。

电子商城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品目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第四条 电子商城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实行网上竞价和网上比价两大类共四种采购方式,采购人可自行选择:

(一)单品牌竞价。采购人在电子商城的商品库中选择单一品牌产品,发起竞价。电子商城供应商只能就其上架的产品参与竞价,有三个及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价为有效竞价。

(二)多品牌竞价。采购人在电子商城的商品库中选择同一价格档次的或参数配置相同的三个及以上品牌产品,发起竞价。电子商城供应商只能就其上架的产品参与竞价, 一家供应商只能就一个代理品牌产品参与竞价。有三个及以上不同品牌参与竞价为有效竞价。

(三)单品牌比价。采购人在电子商城的商品库中直接选择单一品牌产品,发起比价,系统自动将电子商城商品库中所有供应商对应该品牌产品的价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有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报价为有效比价。

(四)多品牌比价。采购人在电子商城的商品库中选择参数配置相同的两个及以上品牌产品,发起比价,系统自动将电子商城商品库中所有供应商相应品牌产品的价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有两个及以上品牌的供应商报价为有效价。

第五条 电子商城电商直购项目,采购人在电商直购专区选择商品并确定电商后进行电子下单采购,电商直购专区所供商品价格不高于电商同期官网价,具体价格优惠承诺可在电商直购专区查询。

第六条 电子商城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可线下与协议供应商通过直接议价或二次竞价的方式,商定具体服务价格和相关条款。

 

第二章 采购人的操作

第七条 采购人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通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系统”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系统自动将计划导入电子商城采购平台。

第八条 采购人登录武汉市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首页(网址:www.hanyang.hbbidding.com),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电子商城”,参与电子商城采购活动。

第九条 采购人可在采购前利用电子商城提供的商品信息资讯和商品比对工具全面了解商品性能与价格,选择所需商品加入购物车,依法依规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第十条 网上竞价项目采购人须按电子商城要求,准确填写并提交网上竞价项目需求,需求中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应当完整明确,具体包括:

(一)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产品的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数量、交货期、标准及其他售后服务要求、付款方式等;

(二)网上竞价的公告时间、报价规则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网上竞价项目在采购人发起竞价要求后,系统自动发布采购公告;网上比价项目在采购人发起比价要求后,系统自动抓取电子商城中同一型号或同类型产品价格进行比价。

第十二条 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如采购项目发生信息变更,采购人应在竞价开始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参与活动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 应当顺延竞价开始时间。

第十三条 网上竞价、比价按照满足采购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

(一) 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二) 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的先后排序。

网上比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

(一) 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二) 报价相同,由采购人自行选择。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从竞价、比价截止时间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原则上应选择最低报价为成交价。选择非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提交情况说明,予以公告,无异议的,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在产品质量相同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商场(城)、电脑城、电子超市等实体卖场的价格如低于网上竞价或比价成交价格,采购人应于网上确认成交结果前,提交情况说明,录入供应商及成交价格等相关信息并予以公告,无异议的,可在实体卖场直购。电子商城供应商不纳入实体卖场直购范围。

第十五条 电子商城电商直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登陆电子商城进入电商直购专区,选择商品并确定电商后进行电子下单。待电商按电子订单信息进行配送后,采购人对电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及评价,系统自动对订单信息进行公告。电商直购专区可采用公务卡支付或转账支付,相关事宜与电商进行沟通。采用公务卡结算的,支付货款后凭订单、发票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六条 电子商城服务类车辆维修和保养、机动车保险、印刷和出版采购项目,采购人登陆电子商城,新建项目需求发送至协议供应商,待协议供应商按协议规定范围提供服务,拟定结算单回传后,采购人确认《结算单》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同时公告结算单信息。

车辆加油服务项目,采购人登陆电子商城,新建项目需求发送至协议供应商,同时公告结算单信息。

第十七条 通用类货物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登陆电子商城,并按照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经费预算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采购需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采购需求归集,统一组织采购。

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结束后,集中采购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推送至电子商城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同时,系统以“信息提醒”方式通知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生成采购合同,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完成合同备案。

第十八条 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合同并通知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传采购合同向财政部门备案,系统自动将合同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十九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如改变成交结果, 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选择变更采购结果,按照竞价、比价成交候选人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竞价项目提交有效报价或对采购需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比价项目提交有效报价或对采购需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两家的;

(三)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重大变故采购项目取消的。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城的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采购人在公告中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采购人负责电子商城采购项目的验收及评价工作。采购人验收确认后,点击“验收通过”,系统将支付信息反馈到“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系统”,待采购人确认后,系统自动将支付信息传送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采购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支付。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在项目验收完成后,应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在线评价,评价因素分为产品质量、物流服务质量、供应商服务质量,每个评价因素均有5颗星,1颗星表示20分,满分100分,1~2颗星为差评,3颗星为中评,4颗星为较好评,5颗星为非常好评;采购人也可根据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情况进行追评,评价结果将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城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出质疑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并将加盖公章的质疑答复函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传。

 

第三章 供应商的操作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城入围产品生产商、供应商(含电商)登录武汉市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首页(网址:www.hanyang.hbbidding.com),申请免费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城供应商(含电商)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电子商城”,参与电子商城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城供应商应登陆电子商城查阅产品相关信息,自行录入和维护可销售产品的价格信息,参与网上竞价、比价项目报价。各供应商产品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电商按政府采购管理要求进行商品筛选,通过网络接口将产品相关信息导入电子商城,电商提供的商品必须为自营产品,电子商城供货价格不得高于电商官网价格。

电子商城供应商在系统中自行维护其可销售产品的价格信息,每季度对其价格信息的更新、确认不得少于一次。电子商城供应商(含电商)对相关产品价格信息的更新、修改内容,系统设置均于次日上午8:00时生效。电子商城供应商未按规定进行价格信息维护的,系统将屏蔽其该品目产品交易资格。

如供应商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电子商城服务机构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变更。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城供应商按照竞价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参与网上竞价。网上竞价时段为3个工作小时。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选择以下两种报价规则要求供应商竞价报价:

(一)限轮次报价,供应商在竞价时段内分三轮次进行报价,每轮次设定报价时段为1个工作小时,每轮报价一次,且报价必须低于其上一轮次报价;供应商须参加首轮次报价方为有效报价,系统自动确认供应商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二)不限轮次报价。供应商可以在报价截止前多次报价,每次报价必须低于其上次报价,截止时系统自动,不再接受新的报价,系统自动确认供应商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要求,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正确报价。供应商报价失误,相应责任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网上竞价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一)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的;

(二)报价内容未实质性响应需求的;

(三)漏报或恶意低价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

(四)出现竞价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的。

第三十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严格按照报价及服务承诺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三十一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 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对采购公告、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并将加盖公章的质疑函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传。

第三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投诉,并将加盖公章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传。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城电商直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电商登陆电子商城进入电商直购专区,按照电子订单相关信息进行商品配送。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城车辆维修和保养、机动车保险、印刷和出版服务类采购项目,协议供应商登陆电子商城,根据项目需求提供服务,填写结算单信息回传给采购人确认。

车辆加油项目,协议供应商登陆电子商城,根据预购单信息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 具体操作流程见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首页下载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供应商、采购人操作手册。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中规定的时间均以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武汉市汉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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