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2-06
【解读】《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解读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

(武政规〔2023〕3号)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着力提高全要素生”“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部署,深化全市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发展新型工业用地(M0),打造高品质新型产业发展空间,推进高新高端产业与科创创新机构融合发展,加快催生新产业新业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1、新型工业用地(M0)概念内涵

1)新型工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2)新型工业用地(M0)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工业用地(M类中增设的用地类型,用地性质仍属于工业用地。

2、政策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管理范围。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新型工业用地(M0)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3、规划管理要求

1)来源类型:新型工业用地(M0)分为新供应和已供地调整两种类型。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新型工业用地(M0)空间布局方案,新供应M0项目原则上应符合空间布局方案

2)规划调整程序:规划工业用地(M1M2M3)可完全兼容M0用地,经各区认定符合M0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按兼容方式办理规划手续;其它用地转为M0用地,按照控规修改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3)规模控制:M0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区(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市政配套、机场净空控制等要求。

4)功能混合:M0项目的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7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M0产业用房可根据实际用途,参照办公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及停车位配建比标准执行。

4、关于土地供应

1)新供应M0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也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公开供地;已供地调整为M0采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2)确定供地价格

新供应M0土地出让(租赁)价格为工业地价+办公地价的15×1+可分割比例)。

已供地调整为M0,项目开发主体须按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5、关于分割转让

1)竣工后的M0产业用房经各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可以分割转让。

2M0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分割转让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配套用房可以分割转让,但须与产业用房相挂钩。

6、强化履约管理

1)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实施方案的指导。

2)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制定并与开发主体签订《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履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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