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4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武汉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5月8日至6月30日,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并对有关事项和相关投资企业项目进行了延伸审计。现将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引导基金基本情况

2012年1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开始正式运作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以2.74亿元参股15支子基金,形成基金总规模19.78亿元,投资178个企业项目。

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引导基金相关单位及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促进创新”的原则,贯彻落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基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在推动高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重点企业培育和优势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专项审计调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2支子基金相关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2支子基金的参股超过规定比例;

(三)子基金违规出借资金;

(四)投资款存在安全风险;

(五)子基金投资行业不符合规定;

(六)投资权益未确认;

(七)3支子基金投资的13个对象不符合投资规定;

(八)4支子基金投资示范区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低于规定标准;

(九)子基金未及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十)未按指定用途使用引导基金;

(十一)违规挪用子基金资金;

(十二)投资款及投资收益未收回;

(十三)股权转让款未收回;

(十四)子基金未履行协议退出条款。

三、审计处理和整改情况

对以上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武汉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完善配套政策,规范引导基金运作,积极推进增值服务,促进投资协议顺利执行,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跟踪核查,增强资本价值再造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武汉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5月8日至6月30日,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并对有关事项和相关投资企业项目进行了延伸审计。现将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引导基金基本情况

2012年1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开始正式运作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以2.74亿元参股15支子基金,形成基金总规模19.78亿元,投资178个企业项目。

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引导基金相关单位及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促进创新”的原则,贯彻落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基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在推动高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重点企业培育和优势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专项审计调查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2支子基金相关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2支子基金的参股超过规定比例;

(三)子基金违规出借资金;

(四)投资款存在安全风险;

(五)子基金投资行业不符合规定;

(六)投资权益未确认;

(七)3支子基金投资的13个对象不符合投资规定;

(八)4支子基金投资示范区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低于规定标准;

(九)子基金未及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十)未按指定用途使用引导基金;

(十一)违规挪用子基金资金;

(十二)投资款及投资收益未收回;

(十三)股权转让款未收回;

(十四)子基金未履行协议退出条款。

三、审计处理和整改情况

对以上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武汉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完善配套政策,规范引导基金运作,积极推进增值服务,促进投资协议顺利执行,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跟踪核查,增强资本价值再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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