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9-21
《江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更好适应新形势下投资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结合江汉区政府投资工作实际,江汉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了《江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江政规〔20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经江汉区人民政府2020年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1月1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修订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2019年7月26日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优化营商环境通知》),对审计监督范围、审计监督职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等内容作出进一步明确。

二、起草过程

(一)组织起草。我们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江汉区政府投资工作实际,参考了市级、区级等审计部门经验和做法,认真组织开展起草工作。

(二)征求各方意见。文件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深入讨论研究,书面征求了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等十一个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完成了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对文件内容进行完善。

(三)严格开展论证评估。开展了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经过区政府相关部门多次研究协调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此文。

三、有关政策依据

《办法》起草的主要政策依据为《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条例》。同时,《办法》还结合了《优化营商环境通知》相关条款。

四、制发政策文件的目标及任务。

为了适应投资审计工作新要求,根据审计全覆盖的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对原《办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以实现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全覆盖。

五、主要修订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审计监督范围

一是明确和细化纳入审计监督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性质。新《办法》第二条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或者项目建设单位为事业单位、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二是合理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覆盖面。按照省、市主管部门分层审计模式的要求,新《办法》将财政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审计监督指导范围,有步骤、有深度的推进审计全覆盖。

(二)规范审计监督职责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有效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新《办法》删除了第十三条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审计结果,包括社会审计机构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事项的依据之一”;同时规定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可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论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三)强化审计质量监督

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中介机构参审责任,明确规定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受委托事项的审计结果负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或日常抽查审核中,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失实或者有违法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可以对该政府投资项目直接进行审计。

《办法》中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区审计局职权范围、审计程序等内容,均是对以往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六、政策解读解读形式及解读渠道

《办法》政策解读以书面形式在江汉区人民政府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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