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规〔2021〕2号)的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01
关于《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规〔2021〕2号)的解读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青山区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清理工作相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答: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二是认真贯彻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16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营商环境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武办文〔2021〕14号)的工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营商环境革命,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需要。三是做好全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答:一是明确清理的责任分工。在清理工作中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责任分工,组织各单位按要求开展清理工作,征集了清理意见。二是严格清理工作标准。主要是明确了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处理原则,即明确哪些情形下规范性文件应宣告失效、废止、予以修改或继续有效。三是规范清理工作流程。为确保清理结果合法有效,在区司法局初审基础上,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反复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在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后,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四是将常规清理和“清文件,优化制度供给”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清理工作结合起来,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力求做到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三、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答:一是违反上位法律文件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制定机关超越权限或者无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二是上位法律文件已经失效、超过适用期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的规范性文件应该宣布失效。三是主要内容合法仅个别内容与上位法律文件规定不一致、已超过有效期但仍需继续适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评估后重新公布。同时,本次清理工作侧重对违背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此类规范性文件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四、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是什么?

答: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青政规〔2021〕2号)正式发文并向社会公布。对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现有的17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

保留3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宣布9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失效,废止5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凡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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