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夏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0-31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夏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夏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1

 

江夏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

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其发挥长久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66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提升全市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武政办〔201776)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和利用外资贷款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其他性质供水工程(如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村民自筹修建的供水工程等)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的设施维修、设施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四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供水。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水价公开,定期公开水费收支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及用户监督。

第五条  通过建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达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良性循环”的目标。确因特殊重大灾害造成损毁,维修投资较大的,从应急项目资金中予以补助。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事业,区水务部门要督促供水管理单位搞好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长期受益。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主要来源是区级财政投入、水费提留、工程经营权转让费及其他社会投入等。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域经济情况,适当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第九条  从水费中提取维修基金采用产量法,即每立方米应提取维修基金费率乘以本期实际供水量,基本费率为0.10/m3,计算公式为:每年应提取维修费额=全年总供水量×基本费率0.10/m3

维修基金实行月提取制度,即从水费中按月直接提取,基金计入供水成本,提取后存入专户。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区水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工程维修养护基金足额提取到位。

区水务、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开展一次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联合检查,确保基金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区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和水质检测。

维修养护前,应上报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核准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重大维修项目,区级维修基金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其余部分在自筹基金中列支。工程完工后,备齐相关工程资料及财务资料区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突然断水,影响范围较大的紧急抢修,由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现场勘查,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边抢修边编制方案,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现场决算认可,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从区级维修养护基金和重大自然灾害资金中筹集解决。

第十三条  各工程资产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能从维修基金中予以列支,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养护基金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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