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推进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惠民服务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14
省医保局关于推进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惠民服务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工作,提高门诊保障定点药店便民性和可及性,经研究,现就推进我省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惠民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畅通定点药店药品采购渠道,降低采购成本

定点药店原则上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高于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的,应在省采购平台采购。采购平台没有挂网的,可本着质优价宜原则在线下采购。省级医保部门协调相关单位支持定点药店在省采购平台开展药品采购,为定点药店提供省采购平台采购账号等相关服务。

二、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推进定点药店药品价格协同

定点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本着惠民利民原则,由医保部门参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与定点药店协商谈判,并通过医保服务协议进行约定。

定点药店医保目录外药品销售价格,应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三、支持定点药店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鼓励定点药店按照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协议管理的原则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连锁的定点药店,由连锁药店总部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合同签订、采购、配送、回款等工作。

保障定点药店在省采购平台采购畅通,协调落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线上交易规则。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应积极响应定点药店采购需求,及时选定资质信誉好、服务能力强的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应按管理要求和协议约定做好供应保障。

探索定点药店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引导定点药店按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及时结清货款。

四、规范定点药店价格行为

定点药店应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药店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药品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公示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健全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做好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同类品种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分析研判,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要加强对定点药店价格行为的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要协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等价格违法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医保局。

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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