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防办公室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快构建公正、高效的执法体制和平等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武审改办[201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民防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民防部门监督检查按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批准的年度抽查计划开展,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梳理本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报同级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送同级审改办、法制办审核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在检查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和其他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列入随机检查事项清单,确保不越位。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工作变动、岗位调整及《湖北省行政执法证》核发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检查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17年底实现全覆盖。
第六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采取定向和不定向结合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抽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确定后,随机进行分配。对以上过程运用电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七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对于进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不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 执法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抽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抽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抽取,补齐执法人员。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对单个抽查对象抽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报告。抽查报告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抽查内容、抽查情况、对被抽查人评价,以及整改意见、时限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抽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被抽查对象反馈抽查结果。
第十一条 反馈抽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
执法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抽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报告与反馈情况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被抽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抽查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反馈整改情况及对抽查部门、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办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工程处牵头对全办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抽查结果及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社会公布,并与“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民防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武汉市民防办公室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快构建公正、高效的执法体制和平等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武审改办[201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民防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民防部门监督检查按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批准的年度抽查计划开展,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梳理本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报同级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送同级审改办、法制办审核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在检查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和其他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列入随机检查事项清单,确保不越位。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工作变动、岗位调整及《湖北省行政执法证》核发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检查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17年底实现全覆盖。
第六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采取定向和不定向结合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抽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确定后,随机进行分配。对以上过程运用电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七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对于进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不受前款限制。
第八条 执法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抽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抽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抽取,补齐执法人员。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对单个抽查对象抽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报告。抽查报告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抽查内容、抽查情况、对被抽查人评价,以及整改意见、时限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抽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被抽查对象反馈抽查结果。
第十一条 反馈抽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
执法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抽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报告与反馈情况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被抽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抽查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反馈整改情况及对抽查部门、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办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工程处牵头对全办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抽查结果及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社会公布,并与“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民防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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