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夏区行政机关文明执法制度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10-27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夏区行政机关文明执法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夏区行政机关文明执法制度》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15

 

 

 

 

江夏区行政机关文明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通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1人单独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必须2人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止重复执法。同一执法系统或不同执法机关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2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三)禁止无证执法。行政机关必须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向行政管理对象出具行政执法有效证件。协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不可单独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禁止无证收费。行政执法机关收费必须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执收。

(五)禁止粗暴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和实施执法用语、举止、仪表规范,保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不准接受吃请,不准索要和接受财物,不准托办私事,不准接受享乐性服务,不准刁难企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听证制。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六条  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应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制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细化和严格执行处罚标准,规范处罚程序,遏制弹性执罚、人情执罚现象。

第七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对行政违法行为,可采取善意告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其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八条  宣传与指导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指导管理相对人遵纪守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武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区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按年度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文明执法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17印发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通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1人单独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必须2人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止重复执法。同一执法系统或不同执法机关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2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三)禁止无证执法。行政机关必须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向行政管理对象出具行政执法有效证件。协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不可单独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禁止无证收费。行政执法机关收费必须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执收。

(五)禁止粗暴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和实施执法用语、举止、仪表规范,保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不准接受吃请,不准索要和接受财物,不准托办私事,不准接受享乐性服务,不准刁难企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听证制。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六条  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应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制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细化和严格执行处罚标准,规范处罚程序,遏制弹性执罚、人情执罚现象。

第七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对行政违法行为,可采取善意告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其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八条  宣传与指导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指导管理相对人遵纪守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武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区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按年度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文明执法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17印发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