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夏区行政机关文明执法制度》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夏区行政机关文明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通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1人单独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必须2人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止重复执法。同一执法系统或不同执法机关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2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三)禁止无证执法。行政机关必须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向行政管理对象出具行政执法有效证件。协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不可单独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禁止无证收费。行政执法机关收费必须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执收。
(五)禁止粗暴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和实施执法用语、举止、仪表规范,保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不准接受吃请,不准索要和接受财物,不准托办私事,不准接受享乐性服务,不准刁难企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听证制。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六条 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应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制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细化和严格执行处罚标准,规范处罚程序,遏制弹性执罚、人情执罚现象。
第七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对行政违法行为,可采取善意告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其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八条 宣传与指导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指导管理相对人遵纪守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武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区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按年度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文明执法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通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1人单独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必须2人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止重复执法。同一执法系统或不同执法机关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2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三)禁止无证执法。行政机关必须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向行政管理对象出具行政执法有效证件。协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不可单独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禁止无证收费。行政执法机关收费必须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执收。
(五)禁止粗暴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和实施执法用语、举止、仪表规范,保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不准接受吃请,不准索要和接受财物,不准托办私事,不准接受享乐性服务,不准刁难企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听证制。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六条 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应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制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细化和严格执行处罚标准,规范处罚程序,遏制弹性执罚、人情执罚现象。
第七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对行政违法行为,可采取善意告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其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八条 宣传与指导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指导管理相对人遵纪守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武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 区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按年度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文明执法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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