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2023年度第21批次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宜征安补20230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宜城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宜城市宜城市小河镇山河村,面积1.6358公顷(24.54亩)(详见勘测定界图或规划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乔木林地1.6266公顷、其他林地0.0092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保障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拟征收土地用于宜城市公用设施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所征土地每亩补偿428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0%,计17120元,安置补助费60%,计25680元; 青苗补偿费: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文件规定,耕地每亩1800元。(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宜城市制订的标准,据实结算。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六、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被征收土地所在农场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
七、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宜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股。联系电话:0710—4221302。
特此公告。
宜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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