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2022年第19期)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8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告(2022年第19期)

一、湖北三峡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给建始县业州镇三峡老窖专卖店(建始县曾维磊加盟商)的苞谷酒(55%vol)(购进日期:2021年8月20日)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10781.2 -2006《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2022年10月13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6日-8月14日向建始县曾维磊加盟商销售三次散装包谷酒,三次销售的散装包谷酒均为2021年05月18日生产,有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编号:SWWD202104273)。本次抽检不合格苞谷酒是在当事人加盟店抽样,加盟商购进该批次散装包谷酒的时间是2021年08月20日,与当事人的销售记录不符。至检查时当事人2021年05月18日生产的55度包谷酒已售完,故无产品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

1、当事人在销售给加盟店产品时,开具了销售票据和出库单,随货同行了同批次检验合格报告。

2、分析本次抽检酒精度不合格散装包谷酒系在当事人加盟商销售环节因其他原因造成。

整改情况:

1.继续加强白酒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2.销售产品时详细开具销售票据和出库单,提供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无充足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法,故不予立案处罚。

二、湖北源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大餐盘、小餐盘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不合格大餐盘、小餐盘是由当事人在清洗间自行清洗消毒使用。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在清洗过程中没有严格按餐具清洁标准操作清洗,流水冲洗不彻底导致餐具抽检不合格。

整改情况:1、使用食品级洗涤剂;2、严格按餐具清洁标准操作清洗,加大清洗水量和清洗力度;3、请专业人士指导整改后再次检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市监当罚〔2022〕62号)。

三、湖北兴校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野三关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餐盘、碗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不合格餐盘、碗是由当事人在清洗间自行清洗消毒使用。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在清洗过程中没有严格按餐具清洁标准操作清洗,流水冲洗不彻底导致餐具抽检不合格。

整改情况:1、使用食品级洗涤剂;2、严格按餐具清洁标准操作清洗,加大清洗水量和清洗力度;3、请专业人士指导整改后再次检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市监当罚〔2022〕63号)。

四、巴东县京信友谊中学(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筷子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纳计) 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不合格筷子是由当事人在清洗间自行清洗。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在清洗过程中没有严格按餐具清洁标准操作清洗,流水冲洗不彻底导致餐具抽检不合格。

整改情况:1.使用专用餐具洗涤剂;2.严格按餐具清洁标准操作清洗,加大清洗水量和清洗力度;3.请专业人士指导检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市监当罚〔2022〕61号)。

五、张文科(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生黑芝麻经抽样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涉案黑芝麻是当事人于2022年1月16日购进,购进数量10kg,货值金额200.00元。截止调查当日已销售完。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非当事人经营环节所致,且当事人在采购时索取了进货票据,查验了供货方资质证明及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留存有采购凭证。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索证索票制度完善,建立采购和销售台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又因为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生黑芝麻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及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渠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报经批准,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特此公告。

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