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2〕第68号)、《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第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现将我州执行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通告如下:
一、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初次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重型汽油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要求。
二、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初次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机动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外地转入需在我州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必须排放检验合格,汽油机动车必须符合国一标准要求,柴油机动车必须符合国三标准要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告》(恩施州政规〔2015〕3号)同时废止。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