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22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州州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恩施州州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序号

单位

名称

证明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承诺方式

索要

单位

开具单位

省级

市州级

县市级

乡镇街道级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1

州气

象局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防雷报建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州气

象局

报建单位




行政许可



2

州医保局

死亡证明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州医

保局

卫健、公安、民政部门



政务服务



3

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州医

保局

公安、检察、法院部门



政务服务



4

州医保局

结婚证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含产前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州医

保局

民政部门



政务服务



5

生育服务证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含产前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州医

保局

卫健部门



政务服务



6

出生医学证明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含产前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州医

保局

卫健部门



政务服务



7

州教育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州教

育局

公安机关



行政许可



8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州教

育局

公安机关



行政许可



9

州教育局

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州教

育局

学校或教育机构



行政许可



10

信用证明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州教

育局

法院或中国人民银行



行政许可



11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州教

育局

学校或教育机构、公安机关



行政许可



12

州人社局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出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州人事考试院

主管部门



政务服务



13

职称评聘证明

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州人事考试院

主管部门



政务服务



14

学历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州人事考试院

教育部门



政务服务



15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州人事考试院

用人单位



政务服务



16

州人社局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身份证明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一)对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省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三、发放程序……(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年度退役军人基本信息,用于身份信息比对。”《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一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州人

社局

主管部门



政务服务



17

州人社局

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证明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一)对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省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

州人

社局

村(居)委会



政务服务



18

州人社局

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毕业证

办理失业登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第十五条: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常住地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由社区统一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和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由社区统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州人

社局

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人社社保经办机构



政务服务



19

州人社局

户口簿复印件

办理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有关规定: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州社

保局

公安部门



行政给付



20

州人社局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五)死亡的。

州社

保局

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给付



21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州社

保局

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给付



22

事故责任认定书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三条:涉及第三人责任的,业务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州社

保局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



政务服务



23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州社

保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行政给付



24

州人社局

在校学生学校就读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州社

保局

学校



行政给付



25

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三条:涉及第三人责任的,业务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州社

保局

公安机关



政务服务



26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工伤登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州社

保局

公安机关、人社部门



政务服务



27

州人社局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先行支付申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七十五条: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请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或还欠协议;(二)认定工伤决定书;(三)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三)认定工伤决定书;(四)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七十六条: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业务部门审核以下资料:(一)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三)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四)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六)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州人

社局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社部门



政务服务



28

州人社局

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证明材料

先行支付申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七十六条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业务部门审核以下资料:(一)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三)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四)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六)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州人

社局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社部门



政务服务



29

州人社局

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先行支付申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三)认定工伤决定书;(四)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十六条: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业务部门审核以下资料:(一)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三)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四)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六)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州人

社局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社部门



政务服务



30

州人社局

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先行支付申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七十五条: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15号),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请先行支付,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实缴清单或还欠协议;(二)认定工伤决定书;(三)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三)认定工伤决定书;(四)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七十六条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业务部门审核以下资料:(一)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材料;(三)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四)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六)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州人

社局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社部门



政务服务



31

州司法局

无业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州司

法局

村(居)委会




行政许可



32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州司

法局

公安机关




行政许可



33

健康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法律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身体健康……

州司

法局

县级以上医院




行政许可



34

品行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法律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品行良好……

州司

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政许可



35

州司法局

同意接收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和变更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州司

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政许可



36

业务、工作办结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注销和变更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州司

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政许可



37

无债权债务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注销和变更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州司

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政许可



38

无违反执业纪律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变更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州司

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政许可



39

解除聘用、劳动关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注销和变更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州司

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政许可



40

州司法局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办理法律援助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州法律援助中心

村(居)委会



行政给付



41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用于申请人进行司法鉴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减免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二)办案机关已启动委托程序的;(三)申请的鉴定事项属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州法律援助中心

村(居)委会



行政给付



42

州交通运输局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申请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州道路运输管理处

公安部门




行政许可



43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无吸毒;无饮酒后驾驶;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无暴力犯罪等的证明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州道路运输管理处

公安部门




行政许可



44

州市场监管局

场所证明

企业设立、变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州市场监管局

房管部门



行政许可



45

清税证明

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清税证明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附件1),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州市场监管局

税务部门




行政许可



46

州公积金中心

婚姻状况证明

核查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按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资料:……2.婚姻状况证明……

州公积金中心

县市民政局



政务服务



47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核查借款申请人在州外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及使用情况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3.2.1: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按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资料:……8.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州公积金中心

其他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务服务



48

州公积金中心

婚姻状况证明

核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人婚姻状况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353-2019)4.1.5-6: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

州公积金中心

县市民政局



政务服务



49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亲属关系证明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州不动产登记中心

村(居)委会、被继承人(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单位



行政确认



50

学校建筑抗震设防达标证明材料

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认定

《湖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考核验收标准》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申报学校




政务服务



51

州应急局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州应

急局

培训机构或者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




行政许可



52

体检证明

符合特种作业资格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州应

急局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53

州文旅局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勘察设计方案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州文

旅局

县市文物部门,文保单位的所有权人




行政许可



54

州文旅局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州文

旅局

县市文物部门,文保单位的所有权人




行政许可



55

州农业农村局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州农业农村局

专业院校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行政许可



56

州农业农村局

水域滩涂养殖证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州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部门




行政许可



57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州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

部门




行政许可



58

州农业农村局

渔业捕捞许可证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州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

部门




行政许可



59

水域滩涂养殖证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州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

部门




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