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30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0日

恩施州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做好州人民政府2020年度立法工作,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全州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决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全面贯彻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严格按照要求将立法工作计划、重要立法项目提交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审议。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立法。努力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丰富民主立法形式,建立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推进立法专家库建设。严格依法立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三、切实抓好立法项目实施。立法项目的起草部门要配齐配强立法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立法工作程序,重点做好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委托第三方起草的要完善第三方起草工作制度,切实提高送审稿质量,及时报送送审稿、调研报告等相关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报送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与州司法局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送审稿主要内容等情况。未沟通就报送的,州司法局可以就是否启动审查工作向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立法项目涉及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立法项目的起草、审查工作,在征求意见中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州司法局要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项目的实施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起草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存在立法程序规定的退件情形的,州司法局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

附件

恩施州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项目

一、拟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立法项目(2件)

(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改)(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起草);

(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修改)(州文旅局起草)。

二、拟制定、修改的州人民政府规章立法项目(6件)

(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生产化学投入品管理办法》(州农业农村局起草);

(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州住建局起草);

(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州住建局起草);

(四)《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州林业局起草);

(五)《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起草);

(六)《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修改)(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建局起草)。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一)涉及优化营商环境、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规章清理项目;

(二)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