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29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恩施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机构改革实际,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主要是对已经取得《湖北省行政执法证》《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对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由使用机关将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编号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清理内容

(一)全面梳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和执法职权类型等基本情况。

(二)重点核查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委托执法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依据,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晰。

(三)全面清理实际在编、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及名单,清理规范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和辞职、辞退、工作调动、退休、不在岗等持证人员。

三、清理方法与步骤

清理工作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采取部门自查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州级行政执法主体由州政府负责确认和公告;各县市及所属乡镇行政执法主体由所在县市政府负责确认和公告。具体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照机构改革后“三定”规定,结合“权责清单”,对本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委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开展自查,并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附件1)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自查报告》(附件2)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州本级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由州司法局汇总审核,报经州政府确认同意后,统一对外公布。各县市及乡镇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统计、公布工作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并将审查结果汇总后报州司法局备案。

对于此次资格清理中尚未完成机构改革任务的单位,本着改革完成一批、清理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及时进行清理公布。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州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各县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1.自查阶段(8月5日前)。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单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资格进行全面自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填写《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3);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填写《吊(注)销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4)并将执法证件一并收回,报州司法局审查。

2.审核阶段(8月14日前)。州司法局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上报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和《吊(注)销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信息汇总表》进行审核,对收回的执法证件进行核对

3.公示阶段(8月底前)。州级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认真审核梳理,准确报送相关表格。凡开除、退休、辞退、调离等人员原执法证件必须要收回并上交;对不具备执法资格条件人员进行虚报、瞒报的,除收回证件外,将进行严肃问责

各县市确认清理工作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州直有关单位于2020年8月5日前,将相关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后(同时附电子版)报送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联系人:王甜、邹擎华,电话(传真):8221810。邮箱:166065323@qq.com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自查报告

3.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

4.吊(注)销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