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1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3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州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一)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开展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和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认定,引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扶持发展社区互助型、服务型慈善组织。鼓励发展各类慈善基金会,特别是资助型基金会,积极引导设立企业基金会、社区基金会。建立健全州、县市慈善总会,推动发展乡镇、社区、企业等基层慈善网络。建立健全支援地区慈善组织与恩施慈善组织合作机制,实现良性互动与共同发展。

(二)加强慈善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实施慈善组织人才培优计划,依托高等院校、慈善组织,大力培养慈善事业发展亟需的募捐策划、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领域的专门人才。加强慈善事业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组织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

(三)加强慈善信息化建设。各慈善组织都应创建微信公众号,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开通网上捐赠平台。推行慈善组织管理二维码认证,以便公众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慈善组织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网络捐赠技术培训,利用网络支付渠道开展方便快捷的慈善募捐。

二、依法规范开展慈善活动

(四)开展扶贫济困慈善活动。推进慈善活动项目化,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慈善项目和品牌。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助老、助孤、助困、助医、助学等为重点开展慈善救助活动,着力帮助残疾人、贫困妇女儿童、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摆脱困境、改善生活。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五)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六)创新慈善募捐形式。将募捐活动融入招商引资推介中,支持慈善组织举办慈善项目推介活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参股、租赁、并购、合建等方式参与慈善超市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引导社会力量到贫困村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儿童早期家庭服务、文化体育等慈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

(七)规范慈善募捐活动。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必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并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其他单位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

三、强化慈善组织自身建设

(八)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慈善组织要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制度管理和审计,确保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要严格按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要求。

(九)严格捐赠款物使用。慈善组织应按照协议和承诺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捐赠款物用途。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建立捐赠款物登记台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资助目的已实现且仍有剩余受赠款物的,受赠人或其监护人应及时将剩余款物退还募捐组织或转赠给相关慈善组织。倡导募用分离,经捐款人同意,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提高资金募集和使用效益。

(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慈善组织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各级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信息。慈善组织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组织章程、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等方面的信息。

四、加强慈善组织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政府监督。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报年检制度,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建立完善慈善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审计部门要对重大慈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十二)强化行业自律。推动成立慈善领域联合性、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并加强行业培训。支持联合性、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并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制定,以发挥其联系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三)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使用捐赠财产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十四)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为召集人,民政、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州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指导、协调本州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十五)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将慈善事业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将适合政府购买的社会公益项目服务纳入政府服务指导目录,形成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慈善组织服务的长效机制。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依法落实慈善组织、企业和个人在公益性捐赠中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建立由文明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志愿服务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整合文明办、教育、民政、卫生、文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的志愿服务资源,实现供需资源有效对接。弘扬慈善文化,将志愿服务作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开设慈善管理相关课程,培养慈善人才,开展慈善理论与政策研究。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和嘉许回馈制度,实现志愿服务在线记录和网上查询,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十七)加强慈善工作宣传。加强慈善事业的宣传和信息发布,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义举和典型事迹。鼓励广大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