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政规〔2020〕8号
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架空电力线路
保护区林木种植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通告
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林木种植、确保电力设施安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依法批准的架空电力线路布局规划须及时公布,架空电力线路布局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高杆植物。
二、确需在既有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林木的,应选择灌木类等低矮树种,并由林木所有人(单位)负责修剪以满足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要求。
三、城镇绿化树、行道树的管理单位须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林木进行定期修剪,保证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单位)或者管理人(单位)达成协议,并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既有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所有人(单位)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电力设施所有人(单位)、管理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且不予补偿。
五、电力设施所有人(单位)、管理人(单位)要加强日常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法种植行为,并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和社会稳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和行政执法,积极推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规范种植。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林木种植有关常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自觉保护意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
电压等级 | 保护区范围(计及最大弧垂和风偏) | 依 据 |
1-10kV | 5m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 |
35-110kV | 10m | |
154-330kV | 15m | |
500kV | 20m | |
800kV | 30m |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 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1000kV | 30m |
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与林木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 安全距离(计及最大弧垂和风偏) | 依 据 | |
最大风偏距离 | 最大垂直距离 | ||
10kV以下 | 1.5m | 1.5m | 参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六条 |
10kV | 2.0m | 2.5m | |
35-110kV | 3.5m | 4.0m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154-220kV | 4.0m | 4.5m | |
330kV | 5.0m | 5.5m | |
500kV | 7.0m | 7.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