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98003640/2021-1593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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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恩市政发〔2021〕34号 |
文件类型: | 恩市政发 | 文件类别: | 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1年04月23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依法推动放权赋权,明确街道职能定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1〕9号)精神,现将《恩施市街道职权清单》《恩施市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恩施市街道职权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立依据 | 职责边界 |
一、法定权力事项(72项) | ||||
1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 | 1.市:无。 2.街道: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 3.社区(村):村民委员会初审。 |
2 | 食品摊贩登记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 1.市: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确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及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街道:负责本区域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告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食品监督管理部门。 3.社区(村):无。 |
3 | 对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 1. 市: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对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工作。 2. 街道:负责组织对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工作。 3. 社区(村):负责对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张榜公布。 |
4 | 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核实登记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 1. 市:负责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备案工作。 2. 街道:负责情况的核实并上报备案。 3. 社区(村):负责对每年汛前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 |
5 | 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 1.市:负责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 2.街道:负责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同时,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发放补偿凭证。 3.社区(村):负责配合做好居民的水毁损失情况统计、核查工作;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出具证明和身份证明。 |
6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1.市:无。 2.街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工作。 3.社区(村):收集上报。 |
7 | 孤儿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 1. 市:负责孤儿认定审批工作。 2. 街道:负责孤儿认定(初审)工作。 3. 社区(村):配合做好孤儿认定(初审)工作。 |
8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1.市:负责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审批工作。 2.街道:负责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工作。 3.社区(村):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初审)工作。 |
9 | 特困人员认定(初审)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 l.市: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 2.街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初审)工作。 3.社区(村):配合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初审)工作。 |
10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初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l.市:负责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审核工作。 2.街道:负责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初审(颁证、换证、补发、变更)工作。 3.社区(村):无。 |
11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2〕1号) | l.市: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审核,作出行政给付的决定后,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资金,再通过邮储银行统一拨付到受灾人银行卡。 2.街道: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初审。 3.社区(村):负责受理登记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申请,接受群众委托,实行报送代办服务。 |
12 | 对孤儿基本主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1.市:负责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审批工作。 2.街道:负责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工作。 3.社区(村):配合做好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工作。 |
13 | 临时救助金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1.市:负责对申请临时救助金进行审核,并作出给付的决定。 2.街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入户调查家庭情况,审核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3.社区(村):负责收集资料,协助街道入户调查,实行报送代办服务。 |
14 | 老年人福利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35号) | 1.市:负责对老年人福利补贴进行审核,作出给付的决定。 2.街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3.社区(村):负责收集资料,实行报送代办服务。 |
1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9﹞19号) | 1.市:负责对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进行审核,作出给付的决定。 2.街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入户调查家庭情况,初审通过后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报市残联审核,市残联审核通过后,提交市民政局审批。 3.社区(村):负责收集资料,协助入户调查,实行报送代办服务。 |
16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初审) | 行政给付 | 《民政部等l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省民政厅等l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5号 | 1.市:负责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保障金进行审核,作出给付的决定。 2.街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入户调查家庭情况,审核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3.社区(村):负责收集资料,协助街道入户调查,实行报送代办服务。 |
17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 市: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工作。 2. 街道: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初审)工作。 3. 社区(村):配合做好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初审)工作。 |
18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市: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审批工作。 2.街道: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工作。 3.社区(村):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初审)工作。 |
19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初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l.市: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审批,作出行政给付的决定,由市财政局统一发放至申请对象的银行卡。 2.街道: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初审。 3.社区(村):负责受理登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申请,接受群众委托,实行报送代办服务。 |
20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 | l.市:负责单位与单位之间争议的调处。负责办理调处后的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 2.街道:负责无法协商处理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调处。将调处结果报市相关部门。 3.社区(村):组织个人之间进行协商调处。将调处结果报街道办事处。 |
21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l.市:负责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2.街道:负责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3.社区(村):无。 |
22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l.市: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2.街道: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为进行查处。 3.社区(村):巡查上报。 |
23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l.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的查处。 3.社区(村):巡查上报。 |
24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l.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的查处。 3.社区(村):巡查上报。 |
25 |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l.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的查处。 3.社区(村):收集上报。 |
26 | 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 l.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的查处。 3.社区(村):收集上报。 |
27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l.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的查处。 3.社区(村):巡查上报。 |
28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湖北省消防条例》 | 1.市:负责项目审查,组织消防宣传,统计上报重大消防隐患点位。 2.街道:具体落实重大消防隐患点位的整改,对接报送上级部门。 3.社区(村):负责日常巡查、排查以及重大点位的对接。 |
29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1. 市:对出现的重大隐患进行协调处置。 2. 街道:负责辖区隐患排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3. 社区(村):负责辖区日常巡查,排查处理隐患并及时上报。 |
30 | 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1. 市: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街道:履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3. 社区(村):巡查上报。 |
31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1. 市:负责本区域的群测群防工作。 2. 街道:负责本区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3. 社区(村):负责本区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1. 市:负责本区域的综合管理责任。 2. 街道:负责本区域的属地管理责任。 3. 社区(村):巡查上报。 |
33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 1. 市:负责本区域的综合管理责任。 2. 街道:负责本区域的属地管理责任。 3. 社区(村):收集上报。 |
34 |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l3〕34号) | 1. 市:负责制定监督检查相关要求、计划。 2. 街道:负责定期检查。 3. 社区(村):负责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35 |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 市:负责本区域的综合管理责任。 2. 街道:负责本区域的属地管理责任。 3. 社区(村):收集上报。 |
36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建设管理条例》 | 1. 市:无 2. 街道:负责本区域的管理。 3. 社区(村):巡查上报。 |
37 | 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1. 市:紧急防汛措施的审批。 2. 街道:负责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 3. 社区(村):巡查上报。 |
38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1. 市:负责根据本级接到的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 街道:负责根据本级接到的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 社区(村):负责根据本级接到的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39 | 对非法种植品原植物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1. 市:由市公安局负责本区域管理。 2. 街道: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3. 社区(村):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
40 | 对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逾期不整改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1. 市:由市卫健局负责处理。 2. 街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组织整改。 3. 社区(村):巡查上报。 |
41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其他类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1. 市:负责街道无法解决的纠纷的调解。 2. 街道:负责在移民政策范围内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进行调解,无法解决时及时上报。 3. 社区(村):负责在移民政策范围内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进行初步调解,无法解决时及时上报。 |
4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l.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3.社区(村):无。 |
43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l.市:负责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增建设用地办理、调整、延期)的审批。 2.街道:负责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增建设用地办理、调整、延期)的初审。 3.社区(村):无。 |
44 |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1. 市: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 2. 街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初审。 3. 社区(村):无。 |
45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其他类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1. 市:无。 2. 街道: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的审批。 3. 社区(村):无。 |
46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其他类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1. 市:无。 2. 街道:受理监护人的报告,组织核查,并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信息。 3. 社区(村):无。 |
47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1. 市:负责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2. 街道:负责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限期整改。 3. 社区(村):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
48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批评教育 | 其他类 | 《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 1. 市:统一负责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职责。 2. 街道:主要负责本区域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进行批评教育。 3. 社区(村):主要负责本社区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 |
49 | 对不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其他类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1. 市:无。 2. 街道:主要负责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他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3. 社区(村):主要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监督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50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法规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 其他类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1. 市:由市卫健局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街道: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 社区(村):巡查上报。 |
51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1.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的管理。 3.社区(村):巡查上报。 |
52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 其他类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1.市: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的审批。 2.街道: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的申请,经上级审批后执行。 3.社区(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上报。 |
53 |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 1. 市:负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征用的审批。 2. 街道:负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征用的申请,经上级审批后执行。 3. 社区(村):无 |
54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1. 市:负责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2. 街道:负责本区域矛盾纠纷处理。 3. 社区(村):负责本区域矛盾纠纷处理。 |
55 | 监督或督促逾期不交接的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 其他类 |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1. 市:无。 2. 街道:负责监督或督促移交工作。 3. 社区(村):配合开展移接交工作。 |
56 | 对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 其他类 |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1. 市:无。 2. 街道:负责开展调查和处理。 3. 社区(村):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
57 | 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义务的处理 | 其他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1. 市:无。 2. 街道:负责开展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 3. 社区(村):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
58 | 对破坏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等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1. 市:受理本区域违法行为的举报。 2. 街道:受理本区域违法行为的举报。对本区域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并依法处理。 3. 社区(村):无。 |
59 | 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履职 | 其他类 | 《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1. 市:负责业务指导。 2. 街道:负责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其履职。 3. 社区(村):协助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
60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处理 | 其他类 | 《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 1. 市:市住建局负责业务指导。 2. 街道: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进行处理。 3. 社区(村):协助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
61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查处理 | 其他类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 1. 市: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调查处理。 2. 街道: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查处理。 3. 社区(村):主要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纠纷的协助调查。 |
62 |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与时间 | 其他类 |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 1. 市:无。 2. 街道: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与时间划定。 3. 社区(村):无。 |
63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1. 市: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的业务指导,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2. 街道:负责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 3. 社区(村):负责对申请进行帮办服务。 |
64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1. 市:负责林木采伐审批。 2. 街道:负责林木采伐初审。 3. 社区(村):无。 |
65 |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殡葬管理条例》 《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 | 1. 市:负责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2. 街道:负责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核。 3. 社区(村):提出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
66 |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个人工匠登记 | 其他类 |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1. 市:无。 2. 街道:负责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个人工匠登记。 3. 社区(村):无。 |
67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1. 市:负责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2. 街道:负责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3. 社区(村):无。 |
68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1. 市:负责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2. 街道:负责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3. 社区(村):无。 |
6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1. 市: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 街道: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3. 社区(村):无。 |
70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 市:负责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 街道:负责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3. 社区(村):无。 |
71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初审)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 市:负责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审批。 2. 街道:负责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初审。 3. 社区(村):无。 |
72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1. 市:负责乡、村级无法解决的纠纷的调解。 2. 街道:负责村级无法解决的纠纷的调解。 3. 社区(村):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立依据 | 职责边界 | ||
一、赋权承接事项 | ||||||
(一)依职权(200项) | ||||||
1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2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3 |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4 |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逾期不改正的当事人停止电力供应、停止受理用电报装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5 | 责令停止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作业,拆除违法建筑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6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1.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履行指导、监管职责;对发生在本区域基本农田5亩及以上的、一般耕地10亩及以上的破坏耕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受理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2.市农业农村局:对发生在本区域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进行指导、监管。 3.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基本农田5亩以下的、一般耕地10亩以下的破坏耕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发生在本区域基本农田5亩及以上的、一般耕地10亩及以上的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移交;对发生在本区域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7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1.市:无。 2.街道:负责对发生在本区域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8 | 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的违法建筑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 1.市:无。 2.街道:依法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的违法建筑。 | ||
9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 市:对发生在本区域除私人建房以外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 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私人建房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0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市:对发生在本区域除私人建房以外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私人建房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发生在本区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1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12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13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14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15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16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1.市:做好相关业务指导与对接。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17 | 对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1.市:行业指导。 2.街道: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8 | 对装修中擅自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1.市:对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街道:对本区域内未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9 | 对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20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21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2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23 | 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24 | 对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25 | 对从事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26 | 对排水户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及其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27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28 |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29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30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31 | 对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32 |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33 | 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34 | 对城市道路施工需要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
35 | 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环境照明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
36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37 | 对将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住房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38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39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1.市:行业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40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1.市:行业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41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42 | 对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43 | 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44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45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46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47 | 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的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
48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49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桥梁上通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50 | 对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造成路面损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51 | 对施工现场强制查封拆除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 ||
52 | 对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53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54 |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55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56 | 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57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58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59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60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61 |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62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63 | 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64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65 | 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66 | 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67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68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69 | 对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70 |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71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72 |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跨辖区的,由最先立案的单位管辖,或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 ||
7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74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75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76 | 对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77 |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78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79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8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对、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81 |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82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83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8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85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86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87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88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89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90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91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92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93 | 对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94 | 对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95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96 |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97 | 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98 | 对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99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100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101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1.市:无。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实施代履行。 | ||
102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实施强制拆除。 | ||
103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拒不撤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104 |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内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
105 | 对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该类型行为的查处。 | ||
106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1.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该类型行为的查处。 | ||
107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该类型行为的查处。 | ||
108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1.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该类型行为的查处。 | ||
109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该类型行为的查处。 | ||
110 | 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进行危及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1.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该类型行为的查处。 | ||
111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1.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该类型行为的查处。 | ||
112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1.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该类型行为的查处。 | ||
113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14 | 对妨碍行(泄)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15 |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16 | 对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天然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17 | 对湖泊范围内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18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19 | 对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120 | 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21 | 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22 | 对干扰、阻碍水行政执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23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24 | 对干扰、阻碍水文测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25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26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 行政强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内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 ||
127 | 对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建设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未按期恢复原状的代清除 | 行政强制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的此类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 ||
128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1.市:对清江干流范围内水利工程进行行政检查。 2.街道:对本区域内清江干流范围外水利工程进行行政检查。 | ||
129 | 对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安全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 1.市:对清江干流范围内水利工程进行行政检查。 2.街道:对本区域内清江干流范围外水利工程进行行政检查。 | ||
130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市:对清江干流范围内水利工程进行行政检查。 2.街道:对本区域内清江干流范围外水利工程进行行政检查。 | ||
131 | 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132 | 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内小型水库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
133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损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 1.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该类违法行为的查处。 | ||
134 | 对无采集证及不按证采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35 | 对野生植物的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36 |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相关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37 | 对违反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有关动物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市:负责对各高速出口、铁道出口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38 |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39 | 对违反活禽经营市场及检疫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40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41 |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免疫和处理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42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43 | 对违规从事农机维修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44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45 | 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46 | 对违法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47 |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48 | 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49 | 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1.市:监督指导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负责紧急控制的强制实施。 2.街道:负责本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并做好巡查、上报工作。 | ||
150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兽药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内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兽药进行检查。 | ||
151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内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 ||
152 | 对未经消毒处理,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53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54 |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55 | 对生产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56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57 | 对违规开展饮用水供水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58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59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6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6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6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6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6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65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66 | 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67 |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68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69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70 | 对学校违规组织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71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艾滋病防治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案件的直接查处工作。 | ||
172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1.市: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及一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
173 | 对医疗废物处理不当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医疗废物处理不当的行政强制工作。 | ||
174 | 对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 | ||
175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176 | 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 1.市: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及一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街道:负责对本区域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177 | 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1.市: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的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其停业整顿,相关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 ||
178 |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1.市: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179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1.市: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0 |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 1.市: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2.街道: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18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 1.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督办重大事故隐患。 2.街道:定期组织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上报、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 | ||
182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1.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督办重大事故隐患。 2.街道:定期组织本区域内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上报、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对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 | ||
183 | 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1.市: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2.街道: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 ||
184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 1.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督办重大事故隐患。 2.街道:定期组织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及时排查、上报、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对烟花爆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 | ||
185 |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1.市: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街道:对本区域内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并上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 ||
18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1.市: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其相关资质证书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街道: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并上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 ||
187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行为的处理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1.市: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街道:发现本区域内的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停止其社会救助。 | ||
188 | 对阻碍自然灾害救助的处理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1.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街道:发现本区域内的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189 | 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1.市:对此类违法行为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街道:对本区域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
190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91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在幼林地内砍柴、毁苗、放牧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92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93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不按限定的种类和数量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94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95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9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火险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97 |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1.市:无。 2.街道:对发生在本区域内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198 |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内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合法性进行检查。 | ||
199 | 对野外用火防火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 1.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内隐患排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 ||
200 |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市:无。 2.街道:对本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进行常规性检查督查。 | ||
(二)依申请(7项) | ||||||
1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1.市: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监督管理、资金拨付工作。 2.街道:负责本区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审批工作。 | ||
2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恩施市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 1.市:外来务工和新就业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和最终审核。符合资格家庭发放补贴。 2.街道:对本区域居民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家庭受理及初级调查审核。 | ||
3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恩施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恩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 1.市:行政事业单位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受理及复审。符合资格家庭实物配租。 2.街道:对本区域居民申请公租房家庭受理及初级调查审核。 | ||
4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为本区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
5 |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 行政给付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关于将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住院治疗血吸虫病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8号) | 1.市:监督指导。 2.街道:负责本区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 ||
6 | 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 | 其他类 |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 1.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内从事动物收购、贩卖、运输的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备案。 | ||
7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其他类 | 《湖北省畜牧条例》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农规〔2015〕2号) | 1.市:无。 2.街道:负责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附件2
恩施市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1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8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9 | 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10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检查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2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3 |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4 |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行政检查 |
15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征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16 | 紧急防汛措施的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17 | 紧急地质灾害险情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行政强制 |
18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行政强制 |
19 | 对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逾期不整改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20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逾期不改正的当事人停止电力供应、停止受理用电报装 | 行政强制 |
24 | 责令停止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作业、拆除违法建筑 | 行政强制 |
25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的违法建筑 | 行政强制 |
28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装修中擅自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从事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排水户擅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及其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桥梁上通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造成路面损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施工现场强制查封拆除 | 行政强制 |
52 | 对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对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以及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和更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对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对施工单位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对未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对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对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对未经批准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设置广告等辅助物,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对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对城市道路施工需要变更但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对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对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对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粪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对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焚烧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108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109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拒不撤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11 | 环境照明(亮化)规划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112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对将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住房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对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2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3 | 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24 | 对铁轮车、履带车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5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6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7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8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9 | 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进行危及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1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2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3 | 对妨碍行(泄)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4 |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5 | 对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天然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6 | 对湖泊范围内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7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8 | 对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9 | 对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0 | 对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1 | 对干扰、阻碍水行政执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2 |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3 | 对干扰、阻碍水文测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4 |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145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 行政强制 |
146 | 对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建设和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未按期恢复原状的代清除 | 行政强制 |
147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148 | 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149 |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150 | 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51 | 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52 | 对无采集证及不按证采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3 | 对野生植物的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4 |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相关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5 | 对违反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有关动物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6 |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7 | 对违反活禽经营市场及检疫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8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9 |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免疫和处理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0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1 | 对违规从事农机维修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2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损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3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4 | 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5 | 对违法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6 | 对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7 | 对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8 | 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169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兽药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70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71 | 对未经消毒处理,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2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3 |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4 | 对生产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5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6 | 对违规开展饮用水供水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7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8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9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配备相应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4 |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5 | 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6 |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7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8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9 | 对学校违规组织劳动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0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1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2 | 对医疗废物处理不当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93 | 对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94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95 | 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96 | 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7 |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8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9 |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200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201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202 | 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 行政检查 |
203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204 |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20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206 | 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207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8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9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0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不按限定的种类和数量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高火险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4 |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5 | 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216 | 对野外用火及防火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217 |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检查 | 行政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