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州林业系统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八条要求》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9
关于印发《全州林业系统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八条要求》的通知
索引号 011459714/2020-97918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恩施州林业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林发〔2020〕6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林业局,局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弘扬“无事不扰、有呼必应”的“店小二”精神,以更大力度服务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州林业局制定了《全州林业系统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八条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州林业系统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八条要求》

恩施州林业局

2020年6月24日

          

全州林业系统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八条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精神,弘扬“无事不扰、有呼必应”的“店小二”精神,就全州林业系统以更大力度服务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八条要求。

一、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建设项目可先行使用林地。因疫情防控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开工后6个月内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等,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由县市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局申请先行使用林地报备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后6个月内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减免部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因疫情防控急需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使用结束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补办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因脱贫攻坚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实施的道路、桥梁维修改造,不新占林地的,不需要办理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监督指导。对在宜林地上开展生猪养殖的,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市林业局备案,不再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养殖结束后,督促养殖企业(户)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使用林地报批全程网办。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向林地所在地的县市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也可直接向县市林业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由县市林业局工作人员代为录入),县市林业局初审,通过湖北省林业行政审批网上传州林业局,州林业局审核后上传省林业局,整个审核审批全程网上办理。相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获得批准后,由县市林业局将申报材料、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同意书装订成册,报送州林业局一套存档备查。

四、压缩使用林地许可时限。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拖延受理或办理企业申报的合法事项。州、县市林业部门在分别审核和初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时,从受理到办结(或上传上级审批)的办理期限压缩至法定办理期限的25%—50%(不含现场查验、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

五、减少申报材料。林地审批中,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核审批的,严格按上级规定组织申报材料。由州、县市林业局审核审批的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事项,取消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信用承诺、真实性承诺。用地申请人为单位的,只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取消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营造公平公正的林业法治环境。统一处罚尺度,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州域内、县域内,相同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基本一致,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快办快结案件,及时受理立案,做到依法快办快结,不得因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防止多层级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扯皮现象。实行审慎执法,落实“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经营行为‘首次不罚’清单,责令限期整改”的规定,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

七、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无事不扰”,规范检查活动,确需对企业开展的检查活动,应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除上级另有规定外,针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检查事项,州、县市林业部门不得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现场执法检查一年不超过一次。未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州、县市林业部门不得随意通知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或其他活动。未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不得要求企业报送有关材料。

八、保持“亲”“清”政商关系。坚持“有呼必应”,主动担当作为,既依法依规履职,又积极回应企业的呼声和期盼,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法定职责可以解决的困难。坚持挺纪在前,严禁吃拿卡要,不得向服务对象转嫁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收受服务对象赠送的土特产等任何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向服务对象违规收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服务意识,杜绝“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 等衙门作风和不良现象,做到热情服务、高效服务,切实提高服务对象对营商环境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