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恩施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通告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10
州人民政府关于恩施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 01146023X/2020-11561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州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规〔2020〕5号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施州政规〔2020〕5号

实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22号)要求,现就恩施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及时间。恩施境内清江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解禁时间另行通知)。之前已实行禁捕的恩施州清江河中上游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三峡库区恩施州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宣恩白水河大鲵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长江巴东段等水域,禁捕范围和起始时间按原规定执行。

二、加强禁捕监督管理。禁捕期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禁捕水域开展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和各类非法捕捞行为。禁止使用抬网、拦河网、密眼网、迷魂阵、底拖网、地笼网、滚钩等禁用渔具,禁止使用“电毒炸”工具非法捕捞。禁止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行为,禁止以“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违法宣传营销行为。禁止在恩施州范围内制造和销售“电毒炸”工具、非法网具、禁用渔具以及发布相关非法信息等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休闲性垂钓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等饵料。

三、加强船舶监督管理。对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生活自用的乡镇船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船舶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和张榜公布,同时签订《严禁从事非法捕捞作业承诺书》,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乡镇船舶安全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涉渔无证船舶应当退捕上岸进行封存,对违反规定从事非法捕捞的船舶依法进行没收、拆解、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包组联户、到船到人的措施,确保不漏一船、不漏一人。

四、加强督查考核与问责。自2020年起,将禁捕退捕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和专项督查计划,建立定期通报、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多次整改不达标的县市、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做到重点对象盯防教育到位、退捕渔民后续帮扶到位、河流库区巡查巡护到位、非法捕捞线索举报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有举报义务。州级举报电话:州农业农村局0718—8222343,州公安局110,州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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