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6023X/2021-456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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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农业农村局 | 发文字号: | 恩州农〔2021〕7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07月2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水生生物保护,进一步调动全民参与积极性,确保全州禁捕退捕和打击非法捕捞工作落地见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州人民政府关于恩施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通告》《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非法捕捞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利用电、毒、炸、鱼鹰等禁用方法捕鱼;
(二)使用地(虾)笼、抬网(灯光网)等禁用工具捕捞水生生物资源;
(三)收购、运输、销售野生鱼虾等渔获物;
(四)非法捕捞、贩运、销售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五)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六)为销售禁用工具、渔获物违规发布广告。
第三条举报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证属实,每起刑事案件奖励3000元;
(二)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证属实,受到行政处罚的,奖励500元;
以上举报奖励均限最先举报人。举报实行实名登记制,举报人应提供违法犯罪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相关证据等,以便核查。
第四条 举报奖励按办案属地受理原则一次性给予奖励。举报人接到州、县(市)禁捕办公室领奖通知30日内,向发放领奖通知的单位提供本人银行卡账号或汇款地址,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放弃领奖,举报奖金在30日内汇出。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为其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除纪检、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外,任何未经州禁捕办公室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涉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州、县(市)禁捕办公室举报奖金发放情况必须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将举报查实奖励情况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兑付。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及电话:
农业农村部门:
州农业农村局0718-8222343,恩施市农业农村局0718-8224048,利川市农业农村局0718-7283964,建始县农业农村局0718-3222704,巴东县农业农村局0718-4330824,宣恩县农业农村局0718-5831408,咸丰县农业农村局0718-6822040,来凤县农业农村局0718-6282352,鹤峰县农业农村局0718-5282328。
公安部门:110
市场监管部门:12315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恩施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