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关于核定翔凤镇中心幼儿园等园所保教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8
关于《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关于核定翔凤镇中心幼儿园等园所保教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来凤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县长办公会议要求,设立来凤县翔凤镇中心幼儿园(来凤县民族幼儿园接龙园区),同时在全县具备条件的乡镇村小及教学点设立附属幼儿班,所有园所须在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招生。

二、起草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政府定价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布等程序。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湖北省价格条例》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

5.《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

四、主要内容

新办幼儿园名称

翔凤镇中心幼儿园

村小和教学点幼儿班

参照标准

省级示范幼儿园

县三级幼儿园

收费标准

2600元/学期·生

850元/学期·生

(一)本次制定的保教费收费标准(试行)从2021年秋季学期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专栏、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本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自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来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