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60184/2020-866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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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政办发〔2019〕27号 |
文件类型: | 通知 | 文件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 | 2019年07月12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35号)精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统筹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和突破性的作用,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迅速部署,落实“三项制度”的责任主体,细化工作方案,迅速启动本地本部门“三项制度”的推动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培训、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等培训活动,使行政执法人员对“三项制度”相关规定真正学懂弄通,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加强思想引导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大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规定,对照国办发〔2018〕118号、鄂政办发〔2019〕35号要求,细化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落实措施,制定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时限清单,实施销号管理,确保2019年12月底前,实现执法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在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等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实现统一规范,音像记录设备投入使用,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建设达标并验收完成;清单目录内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全部纳入法制审核范围,严格按程序实施决策。2020年2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落实“三项制度”。(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确保经费投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本着“因地制宜、务实高效”的原则,制定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行政执法装备采购、设施设备维护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公务员管理、人社等部门要切实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岗位人员的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公务员局、州人社局、州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督促检查,严肃依纪依法问责
2019年12月底以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完成本级落实“三项制度”自查评估和验收申报工作,并将自查评估结果和验收申报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同级司法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年度督查检查考核清单,2020年1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三项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抽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州司法局。2020年2月,州人民政府对州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落实“三项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并将抽查情况作为法治政府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恩施州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清单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附件
恩施州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清单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要求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
1 | 公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以前 |
2 | 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信息 | 公示聘用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等基本信息及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的样式信息。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以前 |
3 | 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依法出具执法文书。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4 | 政务服务窗口公示相关信息 |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5 | 公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公示行政检查信息 | 年度计划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相关信息;行政检查信息按月或按季度公示。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每年第一季度;按月或按季度 |
6 | 公示行政执法过程信息 | 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过程信息。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事项实施前按法定时限 |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要求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7 | 公示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7个工作日内公示,其他执法结果信息20个工作日公示;采取摘要方式公示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8 | 公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以年报方式公示年度相关执法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每年1月底前 |
9 | 行政执法信息更新、撤下、更正 | 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落实。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10 |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 | 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及时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
11 | 完善文字记录 | 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制定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鼓励采用电子文书并结合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技术实施全过程记录管理。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12 | 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 明确本单位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活动、执法过程、执法环节及执法办公场所。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13 |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 按照工作必须、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制定设备配备、场所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各级财政部门,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要求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4 | 规范音像记录 | 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音像记录工作。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15 | 建立健全执法记录管理制度 | 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并落实执法记录的保存、归档、保管、调阅、复制、使用等制度,确保执法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16 | 明确法制审核机构,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 | 明确本单位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选配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坚持专业化;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级政府或者本单位执法总人数的5%;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 | 各县市人民政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17 | 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 按照《湖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规定,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并适时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18 | 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明确审核内容,确定审核流程,明确审核时限,制定标准格式法制审核意见书,明确审核意见采纳处理程序等。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2019年11月底前 |
19 | 明确审核责任 | 明确执法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的责任范围及边界;建立健全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审批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人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长期执行 |
注:1.各单位以此工作清单为基础,制定本单位任务、责任及时限清单。
2.“责任单位”一栏,各级政府细化到承办部门;各部门细化到责任科室。
3.“完成时限”一栏,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安排,避免工作任务完成集中在最后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