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08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45995X/2020-8790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运营管理单位、省交投集团公司、省联发投公司、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的实施意见(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同意,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29日

  湖北省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纳入我省高速公路网的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养护代履行工作。

  第三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价制度,定期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流量状况和实际运行状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出养护整改意见。

  (三)负责养护代履行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合同签订、交(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监管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实施养护代履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养护代履行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养护代履行工程的施工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定所属路段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所属路段养护施工单位没有实施养护代履行能力的,或者所属路段没有养护施工单位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过招标确定。

  第六条   通过招标确定养护代履行单位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据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选择具体代履行检测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责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养护代履行:

  (一)未按规定频率落实定期检查的桥梁和隧道;

  (二)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技术状况指数(MQI)在90以下的路段;

  (三)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在90以下的路段;

  (四)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在90以下的路段;

  (五)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在90以下的路段;

  (六)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路面车辙深度指数(RDI)在80以下的路段;

  (七)以单车道1公里为单位,路面抗滑性能指数(SRI)在80以下的路段;

  (八)其他情形,如桥梁、隧道等结构物、交安设施、高路堤、高边坡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路段。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的养护质量指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的养护质量指标,到2020年调整为92。

  第八条  养护代履行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责令限期改正。出现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交整改计划,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催告履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催告限期履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且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停止代履行程序。

  (三)代履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自收到履行催告后逾期仍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相应技术要求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定所属路段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施工单位实施代履行。

  (四)代履行时,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派员到场监督。

  (五)代履行完毕,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代履行完成后,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组织交工验收、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条  养护代履行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