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15
对《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近日,恩施州民政局、恩施州财政局、恩施州扶贫开发办三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通知》(恩施州民政发〔2019〕13号),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积极作用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发文背景

(一)决胜脱贫攻坚需要更有力的兜底保障。当前,脱贫攻坚正处于决战决胜、攻城拔寨的关键节点。强化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防止脱贫群众返贫,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生保障工作的一件大事。为兜住底、兜好底,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秉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政策规定,健全工作机制,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上级对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有明确要求。

2019年9月,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下发《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 2019年7月,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 13号)文件,对全省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要求“各地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文件。”

(三)全面修订我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时机尚不成熟。

2016年9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6〕3号)的发布实施,有效规范了全州临时救助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临时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随着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持续有力推进,该《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快速发展的现实。诸如乡镇(街道)“救急难”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心理疏导、送医陪护等服务难以落实,对因大病等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群众救助乏力,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等问题,都需要逐步破解。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有效期尚有一年多时间,对其进行修订的时间尚不成熟,若依据其出台实施细则,则又不符合实际。

二、文件内容

(一)内容概要

文件分总体要求、具体任务、工作要点、保障措施四个部分,总体要求中阐述了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有关要求。具体任务从强化“两不愁”兜底保障、助力解决“三保障”问题、着力防范脱贫群众返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方面予以明确。工作要点中着重从确保对象精准、完善救助方式、统一救助标准、严格救助频率、简化办理程序、创新工作机制六个方面进行安排。保障措施中对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资金筹管和提升保障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文件亮点

1.明确界定并拓展了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要求,将临时救助对象明确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五种类型。较《恩施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增加了特困人员、支出型贫困家庭,且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界定为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州城乡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州低保规定标准的家庭。

2.丰富和完善了救助方式。较《恩施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增加了提供社工服务条款,明确提出各级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提供照料护理、心理疏导、送医陪护等服务项目。服务事项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为解决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难题破了题。

3.为加大对特别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推开了一道门缝。较《恩施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临时救助原则上同一救助对象同一事由当年不能重复申请救助”的规定,明确提出因家庭特别困难确需再次救助或突破最高救助金额的,可通过县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一事一议”具体救助标准可由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对有效破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4.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较《恩施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或委托审批所需资金实行报账制,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材料和救助对象凭据,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或补充”的规定,明确提出了“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应对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3万元”的要求,确保乡镇(街道)在履行先行救助时,救助资金有保障。

5.细化了“先行救助”的具体要求。在《恩施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县市民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县、乡两级先行救助工作机制……”规定基础上,细化了 “先行救助”的办理要求。提出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进行民主评议。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信息,补齐经办手续。并明确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