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财政局恩施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直驻村工作队驻村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18
恩施州财政局恩施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直驻村工作队驻村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99/2021-48785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联合发文 发文字号: 恩施州财发[2021]4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1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州直驻村帮扶单位: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州直驻村工作队驻村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财政局            恩施州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11日



附件

恩施州州直驻村工作队驻村帮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州直驻村工作队驻村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州直驻村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做到资金使用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州本级财政资金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效益,根据《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2125号)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直驻村帮扶专项资金由州乡村振兴局根据州委、州政府驻村工作安排,年初提供州直单位驻村结对安排表,由州级财政每年以专项资金的形式下达到相关县市。县级政府为州直驻村帮扶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主体。

第三条 州直驻村帮扶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采取突出重点、集中扶持、项目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州直驻村帮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州直单位驻点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实现“脱贫不返贫、振兴不掉队”目标。具体项目包括易返贫致贫人口分层分类帮扶、“两不愁三保障”成果巩固、易迁后续扶持、助农增收特色产业发展壮大、脱贫人口稳定就业、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持续改善、乡村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等重点工作。

第五条 州直驻村帮扶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驻村工作队费用开支和人员经费;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的购置、维修、营运支出;

3、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修建楼堂馆所等与补短板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偿还债务和垫资融资;

6、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等。

第六条 州直驻村工作队进点驻村后,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协助乡镇、村支两委搞好乡村振兴年度发展规划,确定州直驻村帮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细化项目实施清单,将拟实施项目报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审批后,由各县市乡村振兴局汇总报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州直驻村帮扶专项资金属于州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州直所驻村,不得挤占、挪用,可以与县市投入该村的相关帮扶资金统筹使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由州直驻村工作队监督项目实施,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管理。严格执行公示公开制度,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当年帮扶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由县市统筹用于该村下一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建设。

第八条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2125号)规定,加强州直驻村帮扶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州乡村振兴局、州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州直驻村帮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原则上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州财政局会同州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恩施州财政局 恩施州扶贫办关于印发<州直扶贫工作队驻村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恩施州财发〔2017〕27号)同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