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01
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99/2020-1134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发〔2020〕3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0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州级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州级证明事项4项,保留州级证明事项10项。现将取消、保留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请有关部门做好取消证明事项的衔接配套工作,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及相关网站公示信息,严格执行最新规定,确保已取消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要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

附件:1.恩施州州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2.恩施州州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430日           


附件1

恩施州州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依据名称、

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

县级

乡级

及其他

1

代理人

关系证明

支取医保个人账户/获得大病补偿

医疗

保障局

村(居)委会




由个人承诺

2

企业产业发展方向证明

企业申报

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

《恩施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方法》(恩施州政规20173号)

第五条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农业

农村局

申报企业




查看财务报表

3

企业产品

竞争力

证明




提交食品相关许可证

4

工作调动证明/新单位参保证明/

死亡证明

支取医保

个人账户

医疗

保障局

支取人所在(前)单位/医疗机构/公安部门/丧葬部门




由个人承诺

附件2

恩施州州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保留理由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

县级

乡级

及其他

1

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账户开户凭证及资金到位凭证

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核发

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恩施州政规〔20155号)第十四条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住建局

银行



索要部门在实际

工作中确实需要

2

使用暂未取得

产权证明的非违法建筑房屋的

经营场地证明

市场主体

申请住所

登记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恩施州政规〔201411号)第九条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市场

监管局

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村(社区)



索要部门在实际

工作中确实需要

3

异地参加

医保年限证明

从州外转回州内继续

参保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74号)第十四条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医疗

保障局

原参保地

社保、医保部门


确认续保年限

4

户籍或工作

单位证明

办理

《狩猎证》

《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猎捕野猪规定》(恩施州政规〔20172号)第十四条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林业局

公安机关


索要部门在实际

工作中确实需要

5

持枪资格

联审证明

6

法制、技能培训

考核合格证明

7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有关证明

人工

终止妊娠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恩施州卫生计生发201544号)第三条

州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定点

医疗机构

卫健部门



规范计划生育

手术管理工作

8

输卵(精)管

复通手术证明

输卵(精)管复通



9

失地证明

申请

就业援助

《恩施州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办法》(恩施州人社办发〔201765号)第一条

州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索要部门在实际

工作中确实需要

10

无不良信用

记录证明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无偿资金扶持

《恩施州“草根创业计划” 州级扶持项目实施方案》(恩施州人社办发〔201628)第二条

州政府部门一般性文件

公共就业

和人才

服务局

中国人民

银行



根据公民的信用记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

贷款及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