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鹤峰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秩序,加强居民自建房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鹤峰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居民自建房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鹤峰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划定的鹤峰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范围边线,具体范围详见《鹤峰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图》。
二、本通告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扩建、改建、翻修住宅及附属构筑物或设施的行为。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禁止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推行单元楼式住宅或统一规划的集中联建住宅;城镇居民原住宅使用国有土地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建、改建、翻修,实行政府统一收储。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户籍不在本村的;
(二)户籍从外村迁入本村但在本村未承包土地的“空挂户”;
(三)将原有宅基地或住房出售、出租、赠予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包括父母将住房分配给子女,共同住房和宅基地因离婚协议给予对方的);
(四)将原有宅基地或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的;
(五)原有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已获得安置住房的;
(六)有违法用地、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单元楼式住宅或集中联建住宅安置:
(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新建户;
(二)原住房已成D级危房申请翻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四)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
(五)位于拟收储土地范围内,城市规划“四线控制”范围和近期拟实施项目建设范围内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单元楼式住宅或集中联建住宅安置:
(一)原住房已成D级危房申请翻修,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不在拟收储土地范围内,暂时不具备单元楼式住宅或集中联建住宅安置条件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按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的标准进行翻修。
(二)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单元楼式住宅或集中联建住宅建设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合理选址。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内现有宅基地现状及需求等基本情况,合理规划选址后将选址方案报县规划委员会研究审定。
(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集中联建住宅建房规模,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3层;同时,住宅建筑应体现民族特色。
(三)强化监管。单元楼式住宅或集中联建住宅规划设计方案报县规划委员会研究审定,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用地范围内,不得超出批准的使用土地四至范围。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