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东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23
关于印发巴东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78325/2021-5171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21〕10号
文件类型: 巴政办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2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巴东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4月20日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623

巴东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和大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经营性项目的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项目。其他单位和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是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二章  决算编制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结算后,应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但原则上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预)算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绩效目标;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一)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尾工工程情况;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预备费动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征地拆迁补偿情况和移民安置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经批准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复印件;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三)以下几种情形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可执行简化程序: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投资额度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项目的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只需填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呈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十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章  审核及批复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成立财务决算审核小组独立完成。对审核难度大、审核小组审核确有困难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可按程序委托评审机构评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要出具完整的审核报告和审核表。审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权限。

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报财政部门备案;经济开发区直接实施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负责审核批复,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申请函,是否承诺对该项目所有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三)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四)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五)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六)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八)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九)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十)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一)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二)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三)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四)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十五)绩效目标申报及自评情况。

第十四条  审减金额的处置。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全额缴回县级财政国库。

第十五条  资产的交付和使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同步上报县政府国资局。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建立规范的内部工作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必要时财政部门对重点工程项目可实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评审工作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评审机构评审结果,要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委托方委托的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方交办的评审任务,及时向委托方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提供有虚假内容或故意提供不真实评审报告的,除不支付委托业务费外,纳入“黑名单”管理,取消委托服务业务资格,同时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依法依规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编制上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久拖不办、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年度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