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东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24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东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预)算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绩效目标;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和大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经营性项目的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项目。其他单位和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施程序

具体包括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决算报告审查、决算批复三部分流程。

五、办理时限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结算后,应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但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主要内容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七、审核管理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成立财务决算审核小组独立完成。对审核难度大、审核小组审核确有困难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可按程序委托评审机构评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要出具完整的审核报告和审核表。审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和建议。

八、批复权限

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报财政部门备案;经济开发区直接实施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负责审核批复,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九、审查内容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申请函,是否承诺对该项目所有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3.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4.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5.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6.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7.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8.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9.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10.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11.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12.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14.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15.绩效目标申报及自评情况。

十、审减处置

审减金额的处置。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全额缴回县级财政国库。

十一、资产交接

资产的交付和使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同步上报县政府国资局。

十二、绩效监督

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建立规范的内部工作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必要时财政部门对重点工程项目可实行重点绩效评价。

十三、责任追究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依法依规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编制上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久拖不办、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四、关键词诠释

1.基本建设项目。是编制和实施基本建设计划的基层单位,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的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凡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是由若干个单项工程组成的。在中国,一般以一个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作为一个基本建设项目。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