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19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1478325/2021-51553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巴东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函〔2021〕133号
文件类型: 巴政函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财政收入管理,提高收入质量

(一)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切实转变预算管理理念,落实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相关规定,严禁下达收入指标,严禁对财政收入规模或增幅等指标进行考核排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征收税费,严禁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和提前征收时间。不得违规向企业分解税费收入任务,不得影响企业正常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以清缴、补缴为名,开展大面积、拉网式集中清理以前年度欠缴税费。坚决打击“假发票”“假退税”“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从严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融资平台公司、土地收储中心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严禁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土地收储中心等借出资金或无预算拨款,再由其以各种税费上缴国库。坚决防止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之间通过循环交易方式虚增财政收入。严禁通过“自卖自买”国有资源资产、“自罚自缴”行政罚款等财政收支循环方式虚增财政收入,不得向企业出借资金用于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严禁以“总部经济”名义编造虚假交易增加税收,再通过奖励、补助等先征后返。

(三)严格规范收入预算管理。依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加强财政收入核算管理,按规定准确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核算。规范调入资金管理,做实调入资金来源,严禁虚调空调,确保财政收入真实可靠。严禁将公办学校收取的教育收费、公立医院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缴入一般公共预算。按照盘活存量资金要求,不得将从部门或乡镇收回的结余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非税收入缴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约束

(一)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规模。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财政支出预算应根据政府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妥善安排,合理确定支出预算规模,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不得将非税执收部门和单位的部门预算安排与非税征收情况挂钩,不得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和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补贴、补助或奖励等支出。制定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应当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

(二)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预算安排要突出重点,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持国标“三保”在“三保”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三保”底线,不留硬缺口。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精打细算,严控一般性支出。严禁违规发放各类奖金、津补贴等。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严格控制和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要从严控制、避免浪费。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拨款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以拨代支,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对长期沉淀闲置资金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并加强对重新安排项目的监测,防止“二次沉淀”。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坚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2021年在年初预算基础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压减一般性支出。

(四)严格公务支出管理。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精神,不得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的大型会议、培训、论坛、展览等,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年会、庆典、发放福利等,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培训、评审活动中劳务费发放对象。加强公务活动事前预算审核,严格报销流程审核,对于报销凭证不齐全、不规范的一律不予报销。

(五)规范暂付性款项管理。高度重视财政暂付性款项挂账风险,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存量暂付性款项进行清理回收。严格控制暂付性款项新增规模和累计余额,暂付款累计余额不得超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之和的5%。严禁以暂付名义违规支出和无预算支出,形成“有预算指标无资金拨款”。规范借出款项管理,除中央、国务院的特殊规定外,财政部门只能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安排借款,不得经预算单位再转借企业,借款资金仅限用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各部门严禁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依法从严审核借出款项,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事项,必须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按照“谁出借、谁回收”的原则,实行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外借款以及因审核不严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三、严格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

(一)严审新增资产配置。坚持优先调剂配置资产,从严从紧审核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将所有使用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配置资产事项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严禁无预算配置资产,严禁超标准配置资产。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填报资产配置信息,有配置标准的按照标准填报;没有配置标准的,应结合本单位履职需要、事业发展需求、资产存量以及同类资产共享共用等情况合理预计填报,通过资产共享共用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申请新增配置资产。

(二)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低价买卖、私相授受、非法转移国有资产。严禁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严禁超范围对外投资。国有资产收益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挪用、隐匿坐支等行为,严禁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预计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资产未完工交付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在建工程”科目反映,不得将资金费用化处理,严禁在建工程长期不转为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行为。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

(三)严控楼堂馆所建设。严禁党政机关新建、扩建、维修改造包括培训中心等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严禁以公务用房名义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代建方式新建办公用房。确需新建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

四、深化财政管理改革,确保财政运行持续有效

(一)严格国库资金管理。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实施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发挥财政资金惠企利民作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确保资金直达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2021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切实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严格执行“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的要求,申报、审核、批复项目要科学精准论证评估,要坚持务实、必需、轻重缓急和财力可能的原则,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格专项资金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全过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一是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申报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项目资金预算必须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所有预算单位必须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不设置绩效目标和目标设置不合理,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安排预算。二是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管理。采用单位自评和财政评价相结合方式,开展多层次绩效评价,实现县级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全覆盖。三是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四)严格政府采购管理。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应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和履约验收结果管理,确保实现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要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选取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按规定支付资金等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依法合规履行好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乡村振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各部门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各预算单位20221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财函〔202038号)要求公开采购意向。

(五)严格国有企业监管。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各类子企业的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监督。各县属国有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对照检查企业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查漏补缺修订完善,同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约束人,为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强化政府债务管理,严控政府债务风险

(一)严格债务限额和预算管理。政府举借债务不得突破限额,严格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二)严格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一般债券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专项债券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新增债券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重点聚焦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严禁政府债券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和经常性支出,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不得安排土地储备、房地产相关项目和产业项目。

(三)坚决杜绝新增隐性债务。政府只能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规范举债,不得以任何形式决定或要求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偿债资金来源。除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严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变相举债。坚持真实合规化解隐性债务,不得违规开展隐性债务重组、借新还旧,不得虚构化债资金来源,不得将没有稳定现金流的债务违规转化为企业债务。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税法规和财政政策,做好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相关工作,构建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协调配合的监督机制。监督检查结果发现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有禁不止行为。各部门要准确落实财政政策规定,切实承担预算资金和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等,从源头防控违法违规、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

(二)坚决抓好整改落实。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审计整改“治已病、防未病”指示精神,认真整改人大监督、审计检查、巡视督查发现的财经纪律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责任,实行销号管理,做到立行立改、应改尽改、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加大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和跟踪检查力度,坚决纠治问题整改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作风不扎实等问题。

(三)严格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牢固树立预算法治意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相关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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