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制订《利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说明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13
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制订《利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说明

一、制订《实施细则(草案)》的必要性

首先,制订《实施细则(草案)》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精神,完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增长较快,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管好、用好规模日益庞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出台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是适应现阶段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迫切需要。

其次,制订《实施细则(草案)》是深化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效利用的现实要求。近年来,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州财政局先后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政策法规, 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同程度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产权不明、配置超标、闲置浪费、处置随意等现象,出台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已非常迫切。

最后,制订《实施细则(草案)》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阳光政府”的必然选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公共水平和质量客观上要求依法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构建高效服务型政府。

二、《实施细则(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7年4月,省财政厅以鄂财绩规【2017】2号、3号、4号文件,出台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办法,2019年10月,恩施州财政局以恩施州财发【2019】6号文件,出台了恩施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并要求各县市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市财政局按照州财政局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成立了《实施细则(草案)》起草小组,针对《实施细则(草案)》起草过程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重点与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沟通,从《实施细则(草案)》依据、程序、用语等方面,逐章、逐条、逐款、逐字论证和修改,《实施细则(草案)》形成后提交市财政局法律顾问审核签署法律意见,在财政局班子会议上讨论通过,提交市司法局审签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发执行。

三、主要问题说明

(一)关于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所有,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原则,《实施细则(草案)》明确市财政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履行监管职责,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职责,一方面解决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促使各级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二)关于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实施细则(草案)》按照实施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结合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州财政局相关规定,一方面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统一性,另一方面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进行了一些制度上的创新,并按“放管服”的要求,程序上作了一些精减,实行分级审批(备案),提高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效率。

(三)关于监督检查

为推动《实施细则》政策落地,《实施细则(草案)》专设监督管理一个章节,对财政综合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和单位内部监督进行了具体制度性规定,要求各部门(单位)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实施细则(草案)》

利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障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恩施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关系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是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共享共用、厉行节约、支持创新、节能环保;

(四)严格标准、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

(五)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第五条 单位配置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

(二)履行资产配置决策审批程序;

(三)资产配置事项已纳入预算;

(四)所需资产难以通过调剂、租用、借用等方式获得;

(五)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六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配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

(三)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等。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主管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管部门管理制度中应对所属单位资产配置的内部审批程序、申请上报、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主管部门对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对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或市人民政府审批事项实施审核职责;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监督和管理;

(四)接受财政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等。

第九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各单位包括主管部门本单位(下同)。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应当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单位研究部门预算时一并对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进行研究;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相关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工作;

(五)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产配置的指导和监督等。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单位资产配置绩效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国家、行业、我省、我州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各单位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主管部门在审批所属单位资产配置预算及本单位配置国有资产时,不得超过数量上限和价格上限配置资产。确需超过数量上限和价格上限配置资产的,必须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配置文件,按资产配置程序报经批准后配置。未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二条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所称资产包括通用设备及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求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专用设备等其他资产配置标准按照国家、行业、省相关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照我省制定的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对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阶段,涉及资产配置审核(批)事项的管理权限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阶段,根据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财力状况和绩效目标,利用财政拨款及其他资金配置资产的,按照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照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审批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根据经主管部门审批、随部门预算上报的资产配置计划,财政部门下达单位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根据单位调整编制的资产配置预算,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资产配置建立由资产使用部门申报、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的内部控制机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配置申请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核,财务部门结合资金预算对资产配置数量、金额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内部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项价值1万元(含1万元)或单次总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资产配置事项,主管部门由单位集体研究后实施,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由单位集体研究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

(二)单项价值1万元或单次总额5万元以下的资产配置事项审批权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并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内部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  配置程序

第十九条 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置资产。

第二十条 单位申请使用应列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资金配置资产的,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除国家、我省另有规定外,单位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单位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单位依据资产存量及分布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财力状况、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和单位实际需求等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在上报部门预算的同时上报本单位资产配置计划;

(二)主管部门审批(核)资产配置计划。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编报的合规性、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审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计划;

(三)财政部门下达资产配置计划数。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下达单位的资产配置计划数;

(四)单位编报资产配置预算。各单位依据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配置计划数,结合资金预算,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资产配置预算不得超过下达的资产配置计划金额,在计划额度内对编制不准确的资产数量、品名、金额可作适当调整,随部门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

(五)财政部门审核资产配置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单位的资产配置预算,并向主管部门反馈审核意见,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意见修改资产配置预算后报本级财政部门;

(六)资产配置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将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一条 单位预算执行中确属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的,单位应当编制资产配置预算调整方案,明确调整的理由、数额、资金来源及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资产配置预算调整原则上在每年下半年按程序报批。

(一)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委常委会纪要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要求、上级新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发生重大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四种情况可追加资产配置预算;

(二)主管部门本单位需调整变更资产品目、数量、金额的由单位集体研究后实施,主管部门所属单位调整变更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内调整资产配置,不得配置超过数量上限和价格上限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单位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和资产配置预算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资产配置计划表》(附表1)或《资产配置预算表》(附表2);

(二)涉及土地、基本建设项目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除土地、基本建设项目外,涉及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资产,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附表3);

(四)内部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需单位集体研究的,提供集体研究的会议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相关政策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完成基本建设程序后纳入资产配置预算。预算内使用基本建设资金配置资产的,项目批准的主管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部门利用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购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没有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六章  账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新增的资产必须经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并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录入登记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验收等相关凭证送达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购置资产的,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购置资产的资金拨付手续。新增资产交付使用应办理领用手续,并进行资产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台账。

第二十六条 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或长期已使用的在建工程,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相关工作的通知》(鄂财建发[2019]15号)相关要求,将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 对购置、建设、调剂、调拨、捐赠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单位应当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的方式入账,严禁出现账外资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配置的管理职责,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制、执行,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对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配置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资产配置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单位是资产配置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资产配置管理负领导责任。部门、单位及资产管理人员在资产配置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擅自配置资产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配置资产的;

(三)超标准、超预算配置资产的;

(四)其他违规进行资产配置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配置事项,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8〕32号)执行。第三十三条 涉密资产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国

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利用科研经费配置资产的,国家、我省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细则,修改完善本部门、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

制度。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资产配置由

市财政局商相关主管部门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表:1.资产配置计划(预算)表2.

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附表1资产配置

计划(预算)表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单位实有编制人数:序号单位预算代码项目名称资产分类代码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单


位申请资产配置主管

部门

审核资产配置

资金来源

数量金额(元

)数量金

额(元)

财政拨款政府性基

金预算财政拨款专户管

理的事业

收入

上年财政拨

款结

余(转)其

他收入小

计经费拨款(补助)纳入

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拨款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上级专项

转移

支付补助12总计

主管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公章: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人:经办人:附表2大型资产可

行性论证报告资产名称申购




单位          




    

   

      (盖章)填

表日期资

产名称申购数量拟购资产信息预计单价总金额经费来源购置理由1. 

政策依据

;2. 


本单位同


类资产的存量

及使用情


况;3


. 主要


功能

及应

用范围;4. 选

择购置而非租赁的理由;……效益预测及风

险分析管理及使用人员配备情

况姓名职称、职务部门名称本人签

名预

测场地设施条件落实


情况

专家

论证

意见

论证

家姓

名职称、职

务工作单

位本人签

















名申购单位意见主管领导(


签名):(单


位盖章)

  月  

日主管部

门意见领





















导(签名):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利川市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

有资产使用效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恩施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各

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使用包括:行政单位

资产自用、出租、出借等;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第四条 单位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

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第五条 单位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单位应当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跟踪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

告中进行充分披露。第六条 单位应当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

效衔接制度。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更新资产及使用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报送资产报告,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资产使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

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

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按照规定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

三)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实施监督等。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

直属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主管部门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

部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管部门管理制度中对所属单位资产使用事项的相关内容应作出明确规定;(二)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批)。对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使

用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对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或市人民政府审批事项实施审核职责;(三)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四)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对本部

门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等。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资产使用实施具体管理,各单位包括主管部门本单位(

下同)。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制

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相关资产使用的报批或报备手续;(三)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使用

日常管理工作;(四)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

门对资产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等。第三章  

资产自用第十二条 单位对于取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验收、登记手续,严

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使用部门,并明确资产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验收等相关凭证或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防止出现账外资产。严禁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直接使用资产。单位应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财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

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账账、账卡、账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专利权、许可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日常清查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定期或者不定

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的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单位资产管理

部门负责人变动应进行资产盘点,办理交接手续,以便明确资产管理责任。资产日常清查制度是各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日常清查,弄清单

位资产状况,发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更好地管好用好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一)资产清查方式。一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二是单位

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进行资产清查;(二)单位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由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任资产清查工作组组长,成

员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三)盘点各类资产,核对资产账簿,编制账册目录,编制资产清查明细表(附表

1)。资产清查明细表应该包括:资产名称、购置日期、入账日期、原始价值、实物状态、清查小组成员签名等;(四)形成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状

况、资产清查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和离任资产审计制度,资产领用应当建

立内部审批制度。资产使用人员离职时,领用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交回。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落实管理责任。单位资产交付使用时,资产管理部门对交付资产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使用人员签字

确认。使用人员交回使用的资产,由管理人员签字并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变动,单位必须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变动双方签字认可(附表2),单位分管资产的负责人监交。交接前资产管理问题由移交人员负责,交接后资产管理问题由接收人员负责。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

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四章  对外

投资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其

占有、使用的资产对

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其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我省相关规定和事业发展的需

要,有利于实现保值增值,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除外,本章下同)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

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

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

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

余、确保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

要的资产等进行对外投资,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办理

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单位拟办理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二)单位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决议

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三)单位对外投资的可

行性论证报告;(四)合作方公司章程和含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的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

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六)单位上年度财务

报表(加盖单位公章);(七)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八)拟对外

投资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

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的,由单位申报,主管部

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应当在30日内将对外投资相

关材料及时提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具有相

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利用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和考

核,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单位对外投资。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应作为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形成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建立完善资产内控机制,定期分析、报告对外投资效益情况,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章  出租和出借第二十八条 单位利用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履行审批手

续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三年,合同期限在三年(含三年)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因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三年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出租资产规模较大或出租期限较长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第三十条

单位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租、招标等方式进行,涉及公共安

全、文物保护、公益性服务等资产特殊要求,不适合公开招租、招标等方式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招租。(一)单位对外出租土地使用权、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

(构筑物)、单项账面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二)单位对外出租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构筑物)、单项账面价值在5

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单位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进行;(三)公开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媒介公开发布信息,包括:单位公众信息网、公共资

源交易信息网、招投标公众信息网等。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事项的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公开时间一般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 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招租底价一般应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单

位或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采取市场比较法确定。(一)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

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二)采取市场比较法确定招租底价的,招租底价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资产所在地段资产状况和市场水平进行集体决策。第三十二条 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

、冻结的;(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三)产权有争

议的;(四)属于征地拆迁范围

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第三十三条

单位申请资产出租、出借的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资产出

租、出借的申请;(二)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

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

)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四条 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单位不得续签合

同,应重新办理报批手

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合同期间,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单位出租、出借合同变更、提前终止事项,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60日内将所签定正式合同提交

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报财政部门的备案材料包括: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评估报告和正式合同。报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第六章  资产使用收入第三十六条 资产使用收入包括出租和出借收入、对外投

资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第

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资产使用收入

,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本级财政部门。除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使用的管

理职责,加强内部监

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的监督检查,

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资产使用管

理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条 单位是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使用管

理负领导责任。部门、单位及资产管理人员在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一)擅自出租、出借资产的;  (二)擅自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对不

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

项予以审批的;(四)串通作弊,

暗箱操作,违规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五)对可调

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

资产收益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

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

财务和会计制

度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资产使用管理,依照本细则中行政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

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涉密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国

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资产使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使用事项,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8〕32号)执行。第四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使用行为,国家、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细则,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事

项由市财政局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资产清查明细表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变动资产清查明细表附表1资产清查明细表清查单位:清查日期:年

  月   日序号资产名称购置日期入

账日期数量账面原值(元)

累计折旧(元)净值(元)实物状态备注12

34合


计————清查


组成员签字

:资产清查

组组长签字:年  


月 

 日附:

其他本表

未罗列内

容可

自行增加
列填写

。附表2
资产管

理部
门负责

人变动资

产清















































位:


查日期:年   


月   日序号资产名

称购置日期入账日期


数量账面原值(元)累计折旧(元)净值(元


)实物

状态备注12345合计————清查组

成员签

字:资产清

查组组长签字:年 

 月

  日移

交人:年

 月  

日 

 接收人
:年 

月  日
  

附:
其他

本表未罗



















































填写。利川市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


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湖北省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恩施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

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

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核销等。第四条 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五条 资产

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超

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且

不能用于调剂的;(二

)经鉴定,因技术原因确需

报废、淘汰、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

值的;(三)因单位分立、合并、

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四)涉及

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

需要的;(六)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需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

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

续的,不得擅自处置。完成资产处置程序后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有关凭据,是编制资产

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未经批准

处置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不得进行资产销账的账务处理和产权变更。第八条 单位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以各单位收到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后作为资产处置依据,扫描件作为附件在“湖

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实行信息化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资产处置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

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

组织实施;(二)按照规定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

行审核(批)或备案;(三)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等。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

属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主管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本

部门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管部门管理制度中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

相关内容应作出明确规定;(二)按照规定权限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处置进行审核(批)。对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核)或市人民政府审批事项实

施审核职责;(三)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处置实施监督和管理;(四)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

资产处置实施具体管理,各单位包括主管部门本单

位(下同)。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有关

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资产处置的报批或备案手续;(三)负责做好本单位资

产处置日常管理工作;(四)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

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第十二条行政事业

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通过出售、转

让、置换等方式处置房屋和土地资产,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二)通过报废方式处置房屋,账面

价值或评估价值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账面价值或

评估价值50万以下的,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三)涉及货币性资产处置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四)除房屋、土地使用权和货币性资产处置外的其他资

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单位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职

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资产处置事项建立由资产使用部门申报、资

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按程序报经批准的内部控制机制。对主管部门本单位资产处置及审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内部审批权限作以下规定:1、单项价值1万元(含1万元)或单次总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主管部门由单位集体研究后实施,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集体研究后上报主管部

门审核(批);2、单项价值1万元或单次总额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权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并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内部审批

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五)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处置事项,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

法>的通知》(鄂办发〔2018〕3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填写《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表1),并附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房屋、车辆、大型设备等资产处置,应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

围。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

负责;(二)主管部门审核(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批),需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当报送正式函件,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财政部门审核

(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批)。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处置事项的,由主管部门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五)公开处置。资产处

置事项批复后,单位对拟处置资产公平、公正进行公开处置。公开是指在依法成立媒介公开发布

信息,包括:单位公众信息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投标公众信息网等。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事项的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公开时间一般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六)收入上缴。资产处置完毕,应当将资产处置

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本级财政部门;(七)变更登记。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办理产权变更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资产卡片变更等事

宜。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单位应当及时完成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各部门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主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资产进行清理,编制

资产明细表(附表2),提出处置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四章  无偿转让第十六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包括调剂、调拨、划转等。 第十七条 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和《湖北省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申请表》(附表1);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应当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资产

清查等相关报告。资产清查是单位划转、移交资产的基础

性工作,凡属资产划转,不论是跨部门划转还是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划转,都应进

行资产清查,形成资产清查报告;(四

)内部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需单位集体研究的,还须提供集体研究

的会议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八条单位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之间进行无偿转让的,由划出单位申请报主管部门审

批并监交(附表3);跨级次、跨部门无偿划转资产的,双方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并监交。涉

及土地资产、房屋资产

无偿划转的,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五章  对外捐赠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受赠方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第二十条 单位申请对外捐赠资产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的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表1)及捐赠单位同类资产存

量情况;(三)捐赠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

文件;(四)意向性捐赠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六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第二十一条有偿转让是指转

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主要包括出售、出让等。 第二十二条 置换是指以非

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

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

三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

,单位按照本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

介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四条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和《湖北省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表1);(二)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三)单位内部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

公章),需集体研究的应提供集体研究的会议文件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四)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当提供转让意向书;(五)

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当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相

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六)涉及土地、房屋、车辆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必要时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意见,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处置事项的,应当

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

产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按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协议转让方式

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

条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必须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有偿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如果挂牌不成功,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重新评估后方可再次交易。第二十七条 单位通过转让和置换取得

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第二十八条 涉及征收房屋、土地资产的,在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货币性补偿、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征收补偿

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七章  报废第二十九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相关规定使用年限,

且无法正常使用,或经技术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第三十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第三十一条 单位

申请报废资产,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表1);(二)报废(拆除)房屋的,应当提

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或房屋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相关

文件和补偿协议,或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涉及土地

、房屋的权属证明;(三)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的技术鉴定报告

;(四)内部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需单位集体研究的,须提供集体研究的会议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八章  报损第三十二条 报损

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

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三十三条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

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

法宣告死亡)

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四)除规定的报损情况外,其他资产损失不得申请

销账。对不得销账的资产,单位应成立工作专班进行清偿,履行追偿的权利和义务,收回资产,必要时应当

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本单位权益,货币

性资产收回后应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三十四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

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收回的货币性资产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申

请报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文件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表1);(二) 单位集体研究会议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

)的,应当提供相关财产清算报告、遗产不足清偿债务

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四)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五)因单位(个人)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

材料、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赔偿情况;(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

和赔偿情况;(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九章  收入管理第

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拆迁)补偿收入、保险

理赔收入以及其他处置收入。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

照政府非税收入和“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统一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单位

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处置管理职责,定期

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和落实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加

强对单位资产处置的

监督检查,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处置管理情况。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外,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资产处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

十条 单位是资产处置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负领导责任。部门、单位及资产管理人员在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

照本细则执行。第四十二条涉密资产的处置必须符合

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

资产处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

四十三条 科技成

果转化中的资产处置行为,国家、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本细则,修改完善本部门、本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资

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

施行。附表: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资产清查明细表3.XX

X(单位)移交XXX(单位)资产明细表附表1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单据编号:申请

日期:   年   月   日金额单

位:元序号资产编号资产类别资产名称结构(规格型

号)计量单位数量入

账时间资产价值处置形式账面价值评估价值1234

5合


计————处置原因单位负责人:资

产或财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年  月  

日附

表2资产

清查明细

表清查单

位:清查日期:年

  月

 日序

号资产

名称购置

日期入账

日期数量



















































元)


累计



折旧

(元
)净


值(元)实物

状态备注1234合计—

———清

查组成员签

字:资产清查组组长签字:年


  月  日附:其

他本表


未罗列内容可自


行增加列填

写。附表3

XXX(单位)移交


XX

X(单位

)资产明

细表序号

资产

名称品牌
规格型

号数量取
得日期

账面
原值

(元)

累计











































)净





值(

元)


备注12345合


计————————移


交单位(盖章):签


字:移交时间:接收单位(盖章):签字:接


收时间

:附:其他本表未罗列内容可自行增加列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