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相关会议公开,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市民代表、媒体人士等人员。
第三条 会议开放主要方式
(一)通过我局门户网站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四条 会议开放主要内容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科技创新创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会议事项。
第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凡涉秘事项会议,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秘密阶段,不向社会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