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部分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免于规划许可的通知》进行修订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4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部分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免于规划许可的通知》进行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732695389/2021-303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自然资发〔2021〕11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1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1〕2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对2020年10月21日印发的《关于部分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免于规划许可的通知》涉及免于规划许可或减少规划许可的项目清单进行修订,经我局2021年第十七次业务会审议通过。现通知如下: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可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已验收且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内部分隔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对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定规划要求且不涉及规划调整的、不影响周边主体合法权益、不占用市政道路绿化用地的项目,如既有住宅小区(单位)加装电梯、增设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新建或改造配套支管、配电房、垃圾收集房、停车位、充电桩、岗亭等小微设施。

3.位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建(构)筑物;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体育跑道。

4.在已经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广场、住宅小区(单位)内,建设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不包括总体高度超过10米或基座设计为碑式、座式的大型城市雕塑)和园林小品、内部道路、步行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建(构)筑物及设施(大门除外)。

5.在工业项目内的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罐区、堆场、非机动车棚等构筑物。

6.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临时供电设施,随已建综合管沟(廊)敷设的通信、电缆等线路。

7.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8.公安及城管部门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9.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除外)。

10.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的环境整治、山体绿化工程。

11.不改变线形、断面形式、管线布置、道路高程的既有道路改造;既有道路安装道路交通设施、公交车站、公共直饮水设施、自助快递柜、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汽车尾气监测点、路灯、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等。

12.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等相关建设工程。

13.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围墙(围栏)、挡土墙工程。

14.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15.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可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6.在已建道路红线范围内敷设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市政管线(随已建管沟管(廊)敷设管线除外)。

17.35kV及以下架空及地下电力线路新建及迁改,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环网柜建设等。

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垃圾站等环卫设施工程。

19.通信铁塔、基站、光交箱等通信设施,公共区域设置的充电桩。

20.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城市广场、停车场。

21.原有红线内道路中涉及交叉口渠化,道路开口及掉头区的节点整治工程。

22.夜景照明工程。

23.河道堤岸的新建、维修加固工程,水环境整治工程。

24.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并按照机械设备进行管理的工程。

25.既有建筑(小区、单位)升级改造,如外立面改造、平改坡屋顶整治项目(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增设大门、门卫室等。

三、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可免于用地审批,直接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6.自有用地上的市政工程(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电力、给排水、天然气、通信等市政管线类(除明渠等独立占地项目外)免于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7.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及地下电缆通道若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提供土地补偿证明文件后办理。

四、相关要求

1.对以上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事项,应按《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满足消防、卫生、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应征得项目所在土地权属人的同意,并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应负责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2.以上清单适用于恩施州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项目建设,其他乡镇开发边界内的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10月21日印发的《关于部分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免于规划许可的通知》同时废止。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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